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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澳门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二)从检察官的任用条件上看。澳门的法官和检察官都是司法官,其任职资格和程序统一规定于《司法官通则》之中,这一立法例值得内地参考,以定止检察官为司法官抑或行政官之争。澳门司法官的任用条件较公务员严格,除具备公务员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具有法律认可的法律学士学位,以及熟悉澳门法律体系。澳门还非常重视拟任司法官的培训和实习(一般为两年),并为此制定了多部行政法规。 根据是否完成培训课程和实习,澳门司法官的任用条件分为两种:完成培训课程和实习且成绩合格的,需要在澳门居住至少3年,熟悉中、葡文;未完成培训课程和实习的,则需要在澳门居住至少7年,熟悉中、葡文,且已实际从事须具有法律学士学位方得从事的职业至少5年。 此外,检察长必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内地检察官的任职资格,自1995年《检察官法》施行以后,逐步严格起来。2001年修正的《检察官法》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二十三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至少满两年,硕士以上学位的,工作至少满一年。 同时还规定了限制条款,即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三)从检察官的任职程序上看。澳门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院的其余司法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澳门司法官经任命后,还需要在澳门亲自参加法定的就职仪式,如果在公布有关任用的第二日起10 日内不就职且无合理解释的,即被撤销任用或视为放弃职务。内地检察官任职方式比较多样,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均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检察官经法定机关任命后即可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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