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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澳门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三)从检察独立和检察一体化上看。根据澳门基本法,澳门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只受合法性准则和客观准则约束。 行政长官只有在检察院代表特别行政区参与民事、刑事诉讼中,才能对其发出和解、撤诉等某些指示。在内地,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但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在检察一体化方面,澳门检察院司法官具有等级从属关系,即下级司法官依照法律规定从属于上级司法官,有义务遵守所接获的指示。内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下级检察官的从属关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内地检察院下级检察官的独立性较低,对检察长和上级检察官的具有明显的从属关系。
  二、中国内地与澳门检察制度的差异突出表现在检察机关的职能上
  (一)与侦查机关关系方面。澳门检察机关享有主动领导和监察刑事案件侦查的权限,而没有直接侦查权。澳门普通刑事案件由检察院接受检举,并决定是否立案继续处理及审查。检察院如或决定立案,便会领导隶属于行政系统的警察部门,主要是治安警察局和司法警察局进行侦查;对于贪污行为、公务员的欺诈行为以及滥用公共职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等由澳门廉政公署(CCAC)负责调查。澳门检察院分别有1位助理检察长和2位检察官以派任方式,出任澳门司法警察局长和廉政公署助理专员,以便于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案件进行领导。内地检察机关则享有对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的直接立案侦查权,同时也对公安等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和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
  (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方面。澳门检察机关虽然定位于行使检察职能的司法机关,但由于受葡萄牙法制的影响,享有十分广泛的法律监督权。澳门检察院不仅可以监察刑事警察机关在程序上的行为、关注法院的职责是否依法履行、促进法院裁判的执行,而且得以事先或事后审查的方式,对公共行政部门执法程序进行法律上的监督,提出法律意见,确保依法行政。 中国内地检察机关虽然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但法律监督的依据不完善,法律监督缺乏刚性,主要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例如,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此外,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也被视为法律监督的内容和手段,从而保证了行政执法行为运行在法制轨道。从这一意义上说,内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较澳门检察机关更加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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