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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秦晖先生认为,“中国乡村政治从传统时代至今都包含三种问题: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农民与"村"的关系,以及"村"与国家的关系。在现代化转型时代,这三者分别对应于国家民主问题、社区民主问题以及社区自治问题。”[23]而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既不是被租佃制严重分裂的两极社会,也不是和谐而自治的内聚性小共同体,是大共同体本位的"伪个人主义"社会,与其他文明的传统社会相比,传统中国的小共同体性更弱,但这是因为大共同体的过分发达所致。小共同体本位的西方传统社会在现代化起步时曾经过"公民与王权的联盟"之阶段,而中国的现代化则可能要以"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托克维尔在论及美国的乡镇自治时说:“乡镇自由并非来自人力。……人力难于创造它,可以说它是自己生成的。它是在半野蛮的社会中悄悄地自己发展起来的。使它日益巩固的,使法律和民情的不断作用,是环境,尤其是时间。”[24]中华政制由礼治秩序向法治秩序[25]的演变是一个漫长、艰苦的过程,与渐进式的经济改革相一致,中国宪政建设也可能要走一条渐进改革的道路。村民自治虽然也许不能成为中国政制转型的突破口,但其自生的微弱的内部规则具有持续成长的力量,村民自治会成为中国政制转型的一个重要条件和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波斯纳,1997:《法律的经济学分析》,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杨小凯等《经济改革与宪政转轨》,载《杨小凯经济学论文集》校稿。
  
  林毅夫、蔡方、李周:《中国的奇迹》,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哈耶克,F.A.,1997:《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
  
  哈耶克,F.A.,2000a:《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哈耶克,F.A.,2000b:《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哈耶克,F.A.,2000c:《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
  
  F.A.Hayek, 1953, The Sensory Order,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詹姆斯.M.布坎南,1989:《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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