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民自治之中存在两种委托----代理关系,即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村支书与政党--国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假定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有效的,且得到良好的制约,这仍然无法防止村支书的败德问题。委托—代理问题是指,如果代理人明知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保持“理性的无知”或不了解其细节,则会机会主义地行事而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委托人监督代理人则会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成本高昂。如公民作为委托人,常不能从代理人即政府官员那里获得自身利益的保护,因为政府官员追求自己的利益。[9]如委托人不了解信息,或代理人行为不受规则的恰当约束,则代理人易于产生败德行为。而控制政治代理人的方法有权威、规则和开放性。[10]
本文假定村民与村委会的委托--代理关系之中,委托人能够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不发生败德行为。村民自治中的政府代理人村支书,易受诱惑而追求其私利。因为代理人比其委托人,即上级政府或党组织更了解情况。而当前中国权力监督机制的严重缺乏,导致极大的信息不对称。这为村支书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江苏省射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渺承认,“村党支部仍实行‘一元化’领导,村民委员会行使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难以落实。不少村主任反映,现在村里仍是党支部书记‘当家’,什么事乡镇党委都要村支书‘负总责’,因此村支书几乎包揽了村委会的全部工作,个别村的财务批核权也都由村支书统揽起来。村民们有什么事也不找村委会,而是找村支书。……《村委会组织法》中赋予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职权,在相当一部分村委会是很难落实到位的”。[11]由此,党政关系在村民自治中难以建立稳定的平衡的权力结构。
此外,中国的村民自治,与美国的乡镇自治相比较,不能成为真正的自治主体,缺乏均衡的稳定的权力结构。“乡镇却是自由人民的力量所在。乡镇组织之于自由,犹如小学之于授课。乡镇组织将自由带给人民,教导人民安享自由和学会让自由为他们服务。在没有乡镇组织的条件下,一个国家虽然可以建立一个自由的政府,但它没有自由的精神。”[12]“美国联邦政府的形式是最后出现的,它不过是共和国的变体,只是对在它之前通行于社会的并不依它而存在的那些政治原则的总结。”[13]中国微观的村民自治不能建立良好的权力平衡:村民大会、村委会的机构设置相对于议会的立法职能以及政府的行政职能,而缺乏监督、制衡权力的司法职能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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