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级博士生。 也有学者将之译作“整合法学”或“整合性法律”、或“完整性法律”,为保证与文内直接引用文字在表达上的一致性,仍称之为“作为整体性的法律”,或整体性法律。 德沃金认为,建设性阐释,即“给某个对象或习惯强加上一个目的,以此来把这种对象或习惯描述成为它所属的那种形式或风格种最可能提出的例子。”(页48) 德沃金区分了存在经验性争议和理论性争议的案件。只有存在理论性争论的案件才是他真正关心的。象一词多义这种纯粹的文字争议或者对案件事实的不同认识都不在其关心范围。 人们可以指责实用主义法官不依法律而依政策判案,是角色错位(篡夺立法权),甚至可以说实用主义者身为法官却不把法律当回事,是自挖墙脚。人们还可以提出,如果法官造法,就意味了赋予法律以“溯及力”,有违基本的公正精神。但是,实用主义理论本身却并不存在什么自相矛盾的地方,因为在彻底的实用主义者看来,无论是法官角色定位还是法律“不溯及既往”都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是权宜计较的工具。而且精明的实用主义者在实际的后果衡量时,会考虑到所有这些影响到判决“可接受性”的因素。 所谓“棋盘式解决方案”指基于任意理由的区别对待,如:所有在奇数年份出生的妇女堕胎构成犯罪而在偶数年份出生的妇女堕胎不构成犯罪。 加达默尔著:《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页355以下。 “系列小说”是一批小说家以接力的方式完成一部小说的写作。小说家面对的是已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小说,他首先要对已完成部分进行阐释,以确定自己该如何继续。而所有他写下的,又将成为小说的一部分,作为据以创作的基础对后来写作者构成约束。 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页366。 德沃金自己的比较,参见其《认真对待权利》页208以下,罗尔斯的“反思的平衡”参见其所著《正义论》第一章第四节。 林立著:《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185-186。 德沃金关于疑难案件是否有“唯一正确答案”的回答,被许多批评者基于不同的理解予以批评。参见Brain S Bix, Book Note-Dancing in the Dark: The Philosophical Moves of Dworkin, Harvard Journal on Legislation, Vol.23(1986),德沃金自己对这些批评的回应,可参见其《法律帝国》前言及《认真对待权利》第十三章。 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页365。 为了展示如何在疑难案件中应用“作为整体性的法律”,德沃金创造了理想中完美的法官赫拉克勒斯,让他代表法官努力的方向。 参见前注1,页228—230。 波斯纳著:《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14。 参见汤一介著:《和而不同》,辽宁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页155。 关于实践理性与科学理性的区分,我们总是求助于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 参见林立著:《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四章。 有关格塔式转换,也有译作格式塔转换,参见 T.S.库恩著:《科学革命的结构》,李宝恒、纪树立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年版第十章。 关于外部的批评与内部的批评之区分,参见]帕特里克.贝尔特著 瞿铁鹏译《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 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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