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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总是默许不公--就体育仲裁问题答南方周末记者问

  南方周末:国际体育仲裁院有多大的管辖权?它管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984年,国际奥委会成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后来在澳大利亚和美国又设立了两个分院。1996年国际体育仲裁院开始在亚特兰大奥运会上设立仲裁分院,并在后来的奥运会上都设立了仲裁分院以仲裁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争议。在国际足联和国际田联发表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条款的声明以后,所有的国际奥林匹克单项体育联合会和一些非奥林匹克国际体育运动联合会都承认了其管辖权。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的体育争议主要包括因兴奋剂问题引起的争议和因非兴奋剂问题引起的争议。非兴奋剂方面的争议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赞助合同问题、关联职业俱乐部的问题、参赛资格问题、国籍问题、运动场的比赛规范问题、商业广告问题、体育战略利益的考虑等。但是与兴奋剂争议相比较,非兴奋剂方面的争议数量相对较少。
  南方周末:中国有没有参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活动?有没有案件曾提请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
  黄世席:中国参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活动从1996年开始。1996年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仲裁分院由12名仲裁员组成,中国外交学院的苏明忠博士是其中之一。
  1998年年初,中国游泳队参加在澳大利亚举行的世界游泳锦标赛前,来自上海的王炜、王璐娜、蔡慧珏、张怡4名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查中尿样为阳性,被取消了参赛资格。7月,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小组召开听证会,对这4名中国游泳运动员给予禁赛两年的处罚。8月,这4名选手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上诉,同时委任苏明忠博士为申请方选任的仲裁员。体育仲裁院于12月18日做出了裁决,维持国际泳联的禁赛处罚。这四名运动员不服裁决,又将该裁决上诉到瑞士联邦法院,最终被法院驳回上诉。
  这4名上海籍游泳运动员因服用兴奋剂而引起的争议经历了国际泳联的处罚、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以及瑞士最高法院的判决这样一个完整的国际体育争议解决程序,是研究国际体育争议的很有价值的例子。
  2000年4月,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黄进博士当选为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仲裁员,成为该院第二名中国籍仲裁员。黄进教授随国际仲裁法庭参与了这次雅典奥运会。 2002年10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乃蔚也被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聘为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
  南方周末:中国经常遇到体育争议,为什么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仲裁的这么少?
  黄世席:从已经披露的资料来看,到目前为止,中国运动员作为仲裁的一方申请人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仲裁的仅此一例,这令人深思。中国运动员在国际大赛上遇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况很多,譬如这次男子花剑团体比赛,但中国当事人大多采取了默认的态度。这一方面可能与运动员及体育官员缺少相应的法学知识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中国人传统的厌讼心理有关。因此,运动员和体育官员应当了解与体育争议有关的法律问题,更好地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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