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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务、求真务实改革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第六部分 案外人的干预影响。
  现在我国地方各级法院除受上级法院指导外,还受地方同级党委的领导和同级人大的监督。法院自身没有人事权,干部由地方党政部门产生,又没有财权,利益与地方紧密相连,人、财、物独立性的欠缺,客观使法院相当于政府的一个部门,来自各方的干预也屡见不鲜。实践中也常有这样的情形,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时期,在不同的审判人员手中,甚至在同一合议庭人员中,会办出不同的“味道”。这里,有各种各样领导的“味道”。如上级的意见,党领导意见,人大的意见,同事的意见,亲朋好友的意见等等。基于审判纪律,裁判文书对外时一律还是本人意见,不能对外说不是主审法官的意见,这在我国也别有风味!我国的社会很大程度上还是“熟人社会”、是“人情社会”,当事人无论是有理还是无理却总能找到熟人来“打招呼”,特别是领导的“依法办事”招呼对审判工作确实影响很大。经常是办一个案件“得罪”一些人,得罪了一些“人情”。特别当情与法严重冲突时,作为法官在办案中把法放在第一位,多么艰难。
  法官如果仅仅为办案而办案,不注意办案的所谓社会效果,要是引起群体性上访、闹事等等,则“吃不了就得兜着走”。法官如果仅仅为办案而办案,而不迎合某些领导的权力、考虑有关领导的“话”,有时会失去晋升的机会、失去审判权甚至于失去工作。现代司法理念者要求将“法律”置于最崇高无上的地位,但仅仅要求“法官奉法治原则为生命、具备现代司法理念”还远远不够。哪些人需要现代司法理念?法治原则的实现并不能仅靠专设的立法、执法、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法律活动实现,而是要靠全社会所有成员的整体努力。因此,所有法律官员,所有律师,所有政府官员,所有民众或公众或人民代表,都应当不同程度地具备现代司法理念。特别是党政领导更要具备现代司法理念。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同属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但由于个别党政领导缺乏现代司法理念,错误地将司法公正、独立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为法治原则实现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而现代司法理念将帮助这些党政领导走出这一误区。对于政府官员来说,应当正确处理司法权力与他们的手中的权力之间的关系。为确保审判独立,行政官员应为审判工作提供人力、财力资源;在行政诉讼中,政府应当尊重司法裁判;在人大监督中,人大代表应尽一切可能防止对审判独立的影响,不代行审判权,不干涉审判权。 [11] 党政领导有了现代司法理念,自然不会去干预主审法官办案。当然,主审法官从大局出发、从群众的长远利益考虑、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做到本案的标本兼治、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统一当然是最理想的,如果只能做到其一,笔者认为当首选法律效果,法律是法官的唯一上司。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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