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司法体制首先应该改革审判组织,既然没有审判委员会办案一说。就当减少和克服来自法院内部的这种干预,恢复或新建“法官负责制”。有人把审判委员会比喻为孩子的“家长”,频繁地行使“监护”权的家长往往是那些对外媚强、对内欺弱的人,而这种家长的监护恰恰妨害着孩子的独立性。因此,如果必须在解决法官独立地位与提高法官独立能力这个循环因果链条中强行打开一个切口,那么首先着手的应当是弱化甚至取消“家长”的权力,而不是迁就法官的现状,由那些业务水平或伦理水准都不见得比法官高明、仅仅多一些“政治敏感性”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们来承担法官的职权和责任。[9]
我国各地法院在实行审判方式改革时曾就“放权合议庭”进行了尝试,但出于各种原因,实际操作也不是太理想。有人还是爱把案件报审判委员会决定,或作为规避责任的避风港,或作为推托人情的借口,或显示自己所办案件的重大与疑难。笔者拙见,现行的审判委员作用值得商榷。目前取消审判委员会是不现实的,但可以考虑将审判委员会职能淡化,尽可能减少其审理定论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应当是一种政治待遇,处庭长之上而位副院长之下的一种官衔,而应当是一种类似法学专业水平的荣誉。吸收审判业务尖子进入审判委员会队伍,聘请社会专家参与,允许法院专业知识人员列席,进而可发表个人意见。这样才能真正的“总结审判经验”。当然,能上这样的专业审判委员会的案件也应当控制在少数,确保是重大而又有影响的案件。这样的案件,经过本法院类似学术的专业审判委员会探讨后,可作为本院案例而供以后类似案件之参考。改革现行审判委员会时,可考虑将其分为行政性审判委员会和专业性审判委员会两种。
法院拟内设行政性审判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协调关系,总结工作经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与政策。行政性审判委员会不办理案件,不听案件汇报。但法院最究要对法律负责,而法学是一门应用性与理应性都较强的专业,这样专业性审判委员会理所当然要强化。现今社会的复杂多变,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也确有必要。同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及定案的案件,在裁判文书中当有字样反映。幕后的审判委员会显示了“司法神秘化”,而“司法神秘化”的传统观念与现代司法理念是不合拍的,必须彻底转变。
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及定案的案件,如果合议庭成员不愿意署名的,可署院长之名。从形式上看,院长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院。从历史上看,我国以前的公布死刑的布告中,就曾有院长署名。假定审判委员会委员们比法官更长于政治谋略而能帮法官排解一些政治干预,假定这种政治化的“审判组织”在“法官素质”的借口下仍然有继续存在的合理性,假定审判委员会对法官责任的分担或政治庇护的意义不至于把法官的个人腐败转变为法院的集体腐败(地位越高的人越容易屈从于政治势力和社会舆论,而且集体腐败比法官的个人腐败更难以治理)……那么,当审判委员会以审判组织的名义行使审判权的时候,作为案件审判者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在裁判文书上公开露面,瑭而璜之地签上大名。既然审判委员会行使裁判权是为了监督当事人不够信赖的法官,那么这种制度的受益者——当事人——应当知道实际裁判者的名字,以确定这些人是否比法官更值得信任;如果审判委员会裁判案件是为了替法官分担风险,那么,在裁判文书敢于写上这些责任承担者自己的名字,也是名正言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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