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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务、求真务实改革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说理是判决的灵魂。这种说理或者说所给的“说法”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不想给就可以不给的。主审法官代表法院给一个“说法”当是主审人的义务之一。“强调法官在裁判中充分说理,既是法官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监督法官的有效方式,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障裁判的公正,并促进裁判的执行。”[6] 同时,将“说法”或说理置于裁判文书之中并公之于众,避免了某些“暗箱操作”,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这样可减少人们的怀疑,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主审法官这样做了,也是切实履行法官职责之表现。
  第四部分 合议庭人员的意见分歧。
  主审法官说理或“说法”未必是判决结果的理由,这在案件实行合议制时,难免会出现。因为合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之原则,少数意见则有可能被埋没,但一审判决毕竟是暂未生效的判决,如果被二审改判,则少数意见还有可能再次成为判决的主导理由。因此,有人说不应当把合议庭少数意见排除在判决理由之外。这样,二审中,主审法官可以参考,当事人也更加明白。
  少数意见是未被作为定案结论的说理之一,理论上具有可公开性。美国学者庞德赞同公开少数意见,他认为:“反对意见是历史长河中生命力的体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允许制作反对意见,其第十一任首席大法官休斯认为:“作为终审法院,制作反对意见是对法律反思精神的诉求,是对未来智慧的诉求,它使得后来的判决可能纠正法院所犯下的错误。”合议庭少数意见能否公开,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都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公开,易引起争论,损害司法权威,影响法官个人。相反观点认为,合议庭少数意见可以公开。主要理由是因“公开判决理由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世界文明各国的法律大都要求判决人说明理由。比利时《宪法》第九十七条,意大利《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五条,《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也采用类似做法。”[7] 从世界各国观察,除普通法系各国准许公开进行司法上的争论外,其他国家几乎不赞许。讨论似乎应当是法学家的任务,而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公正地判决各个案件和维护法律的权威,而不是挑起争议。有研究表明,美国法院中不同意见出现率与社会经济的多样性和党派、政治竞争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法律问题以外的原因导致不同意见的出现,也许这是美国人如此敢于公开不同意见并热衷于公开不同意见的原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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