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裁判文书是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正常交流与沟通的最好平台,让诉讼当事人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进入文书也是对代理律师劳动的珍重,是对作为法律工作者律师的珍重,也是对法律的珍重。这种尝试,对人民法院进一步转变审判作风,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具有重要价值。充分尊重诉讼代理人,特别是代理律师的劳动成果,并在下面的说理部分辩证分析及合理采纳,可以增强民事判决书的透明度,满足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于代理律师来说,亦可以更好的向自己委托人交待:听不听是法官的事,讲没讲、讲得有没有道理则是代理律师的事。
第三部分 主审法官的“说法”。
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及可能聘请的代理律师的意见写进了裁判文书,以下主审法官要作的就是要从法理、从事实上对诉、辩各方提出的证据、主张及适用法律的意见作出公正的综合评定,力争做到说理准确、全面、充分。因此,强调案件的说理性就成为审理本案的关键。这时候,主审人的思想、才干亦可在此得以充分发挥……说理要依据事实,事实来源于证据。故在查明事实部分一定要写明当事人列举了哪些证据,哪些不予认定,哪些予以认定。要写清楚证据的认证、质证过程,这是每个案件都要求要做到的、最基本的东西。现实生活中,每个个案都有一定的特点,说理时也理当围绕个案争执焦点进行。诉、辩意见是否采纳,要进行分析,要尽可能详细地对当事人所持理由进行驳斥或者支持。法官通过正反说理,通过充分的论证将“纸面上的法律”激活为解决现实纠纷的“活法”,使案件当事人赢也赢得清清楚楚,输也输得明明白白。
长期以来,我们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说服力不强。这样的裁判文书即使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有时也不能说服当事人,往往造成一些当事人缠讼,未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使一些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业务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3]
在中国资深法官的观念里,裁判的理由被看作是裁判的灵魂,是联结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的纽带。[4] 而在西方学者眼里,“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的精髓”。[5] 每位主审法官当向“公平的精髓”靠拢,当向资深法官学习!依笔者拙见,制作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立足于事实,要做到叙事清楚。不要回避双方分歧,不能掩盖矛盾,更不能偷漏事实,歪曲客观案情。其二,注重说理,说理要透彻,说理态度要旗帜鲜明。对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及答辩意见应根据事理进行论述并作出明确的表态;其三,注重逻辑性,不要顾此失彼,要使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互相照应,相互协调。其四,创导个性,避免假、大、空。在现有的格式下,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使自己所写的判决书应当能体现出法、情、理三方面结合。形式上借助于现有裁判文书的模式,内容上充分运用哲学、逻辑、法律等各种方法将道理说明说透。这样的判决的肯定会有说服力!当事人打官司是向法院讨“说法”,主审法官代表法院给一个“说法”。这个“说法”要有力的体现在制作的法律文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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