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主张与辩解主要体现在起诉状(上诉状)与答辩状上,集中反映在法庭庭审中。这样就要求文书制作人针对起诉状(上诉状)与答辩状进行概括和归纳。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反对照抄照搬诉状之现象,特别要列明指出原告的诉讼主张。当事人最为关心的,就是自己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此,可考虑将判决主文放在裁判文书最前面,与原告诉请相对应。“在具体格式安排上,德国裁判文书将判决主文放在裁判文书的正文开首,与原告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相呼应,直观地反映出裁判内容是否符合《德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禁止法官在当事人请求范围外进行裁判的请求”[1] 我国台湾地区采取也是这种将判决书正文放在判决书首部的方式。我国目前通用的标准模式是将判决主文放在裁判文书最后,这样的好处是符合逻辑、办案流程,循序渐进仿佛便于当事人接受判决主文。但笔者认为,从当事人的心理来看,双方最关心的都还是裁判结果,然后才是对裁判结果的论证。司法实践中,每当看着当事人看了裁判文书半天不知所然时,每当还须主审法官宣判时(因为时间紧等各种原因,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宣判几乎都是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交其自己阅读)反复多次提醒判决的结论在文书的“最最后面”时,笔者就反思,可否考虑将裁判主文放在文书前面?仿效我国台湾地区。这样符合国情,也较符合我国近似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历史传统。诉状似“问”,裁判结果似“答”。裁判结果与诉讼请求相对应或者说针对诉讼请求作答,一一对应简单明了,也算是急当事人所急吧。毕竟裁判结果才是所有诉讼主体最为关心的,裁判结果才是本案争议所要解决的最根本问题。
当事人的答辩状,未在法定期内提交的依法视为放弃。但当事人的答辩意见是否也将被必然抛弃呢?非也。依据庭审答辩为准较妥,庭审亦没答辩与辩论的才可视为放弃,裁判文书中才可不加以总结。当事人提供了答辩状的,主审法官应进行归纳,使之语言通畅,意思明确。司法实践中,被告不答辩的占有一定比例,承办法官为图省事,不答辩亦不根据庭审答辩与辩论进行归纳之现象还较普遍。这样,显得就只有原告起诉之“一面之词”。其实,当被告不一定都是无理的,有时候倒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什么道理,这时对被告针对原告的诉状而进行的庭审答辩加以归纳就更显重要。另外,就是主审法官在将诉、辩主张归纳时应当尽可能详细些。归纳得过于简单,诉辩内容之叙述过于抽象、笼统,反映不出要点,争议焦点也不明,特别是对庭审中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理由以及法庭辩论的综合意见,不能全面反映等等,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通病,在裁判文书改革时,有必要加以提醒与强化。
第二部分 代理律师的法律职业语言。
裁判文书中是否必须列入代理律师的意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意见,有代理律师出庭的案件,代理律师的意见,应当列入裁判文书中。人常说,法官是一种追求公平正义、终身贯彻法治精神的职业,而律师是一个自由职业者,通过代理案件,为一方当事人服务而实现法治精神。无论怎么说,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法官和律师都是法律职业者,共同的目标都是忠实于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律师在作为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时代表一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一方委托人的权益。而法官通过审判案件,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以维持社会公正。法官要中立,要听取双方代理人意见并对其进行归纳。尽管看问题角度不一样,但律师与法官在法律职业上还存在许多共同语言,共性问题较多,也容易勾通。
律师为了维护已方委托人的权益,会尽量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事实,适用对自己有利的规定,而对不利于已方委托人的,则不谈或避重就轻。双方的代理律师都是这样,这样居中裁判的法官可兼听则明。在庭审及文书制作活动中全面听取并吸收律师代理意见,认真审查律师依法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透明。同时,有益于提高所办案件的质量并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笔者曾在所主办的芜湖“试管婴儿”案件中,将医患双方代理律师之代理意见精心进行归纳,概括要点并罗列为各一二三四,事后深得双方好评。尽管判决驳回了患者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把患者要讲的,其代理律师要讲的内容,都写进了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基本上心悦诚服,双方亦都没有提出上诉。因该文书归纳了各方意见,特别是代理律师意见,层次分明,焦点集中,整个法律文书深得媒体好评并在媒体报导时全部采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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