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解决以上问题的建言
1、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保证教育经费
检察官的续职培训,是一件千秋大业,各级检察机关无论多么困难,一定要保证学习经费。“可以按照个人和单位合理分担的原则,妥善解决学费问题。高检院要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特别是基层院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教育经费,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基层检察官的学历学习。”[6]
2、各级检察机关要做好计划,解决工学矛盾突出问题
由于续职培训的人员多、时间长,各级检察机关在组织安排培训时,一定要有计划、分层次、突出重点。对培训人员的文化结构、年龄层次、拟任职务进行排队,首先应当选择拟连任检察长、或拟提名下届检察长人选,或拟升任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委员、或拟晋升检察员的人员。
3、在培训课程的内容上,应当将新法律、新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揉进所授课程
授课教师一定要认真备课,虽然课程是固定的,但内容一定要将新法律、新立法解释、新司法解释揉进所授课程。在授课时,要分清对象,因材施教,按需施教;教学方法上要多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教学,使学员学有所获。
4、在“专升本”的方向上,应当坚持正规高等院校学历学习
修订后的《
检察官法》已经明确规定,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是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这是我们坚持续本学历的根本方向。实践早已证明,任何找捷径、图省事的方法最终都是得不偿失。
5、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严把“进人”关,杜绝不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员进入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既要接受党的一元化领导和依靠地方财政,又要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上,确实有一些难度。一些基层院的检察长也提出了一些好的解决办法,如:以没有编制或者上级院不同意为理由,杜绝了一些试图将不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员塞入检察机关的情况。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建议增设基层院进人,应经过省级院政治部批准的程序。
结论:青海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距《
检察官法》的规定有一定的距离,对现有检察官的培训也存在一些困难,但青海绝大多数检察院关位于多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将这类地区实施《
检察官法》的期限放宽到2006年年底。我们相信,在5年的时间内,青海的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通过努力,一定能够接近实现《
检察官法》所规定的学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