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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距离

  2、在青海三级检察院中,检察干警中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学历结构呈阶梯状排列
  即:省院为35.55%,州、市、分院为24.95%;县级院为19.04%;派出院为14%。这一情况与全国情况基本相符,反过来也说明需要提高学历的检察官主要是在基层院。
  3、青海参加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检察人员,及格率低于全国水平
  在这次调查中,我们了解到,青海参加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检察人员,报名135人,过分数线者2人,及格率为1.48%;青海全省参加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1840人,过分数线者22人,及格率为1.19%;而全国31万考生中有2.4万人达到合格分数线,占应试总人数的7%。[4]
  4、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中不存在中央党校本科学历司法考试报名受阻的情况
  青海检察干警中有一部分是持有中央党校本科毕业的文凭,其中一些还是领导干部。在这次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所有持党校文凭的检察人员都已进入了检察官系列。今后面临的只是检察官的晋级问题,无须再参加司法考试。可以说,中央党校本科学历司法考试报名受阻的问题被绕了过去。
  5、青海为多民族地区,绝大多数检察院在5年之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青海有6个民族自治州、7个民族自治县、若干国定贫困县,属于《检察官法》中“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上述民族自治州所辖的县及县级市院、民族自治县院、国定贫困县院,在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5]这样算下来,除了青海省院、6个民族自治州院、西宁市院、西宁市所辖区院、海东地区分院、以及海东地区所辖的县院(不含民族自治县和国定贫困县)外,青海绝大多数检察院都属于可以放宽的情况。
  三、青海检察官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建言
  2001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印发了《关于落实<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具体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现任检察官中不具有修改后检察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且不属于学历放宽地区的,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分两种:从2002年1月1日《检察官法》实施算起,凡不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40周岁以下人员,应参加续本学历教育;41周岁以上人员,参加续职资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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