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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与实践方面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两个问题的探讨

  完全不知道是假毒品而以为是真毒品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客观上,行为人违反国家禁止非法持有毒品的法律禁令,私自占有、拥有毒品,实施了特征性的犯罪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和故意,不知道是假毒品是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对象错误,由于不影响行为客体性质,不影响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属于非构成事实的错误,因而对行为人的罪过心理没有影响。行为人基于危害意图实施犯罪行为,应对实际危害结果负故意的罪责"。③因此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要件,罪名成立。持有假毒品从实质来看,毒品根本不存在,无社会危害性,但危害后果并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并不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只要非法持有达到法定数量的毒品,此罪即成立。
  按照刑法理论及中国刑法分则对各种故意犯罪构成要件具体要求,行为犯是存在未遂状态的。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完成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但是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而且达到法定的程度或危害后果,才能视行为完成。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使实施犯罪的全过程,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未完成犯罪而构成犯罪未遂。如中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脱逃罪是一个典型的行为犯。按照法律含义,并不是实施了脱逃行为就是犯罪既遂,如果没有逃脱监禁、控制状态及程度,就构成犯罪未遂;非法持有假毒品,客观上实施了持有毒品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好象完成全部犯罪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误把假毒品当作真毒品持有,其结果并没达到犯罪分子意图,按照刑法理论之要求,应视为行为未完成而以未遂论处。这样,在定罪量刑时视持有假毒品的数量,同时参考其他情节,按照未遂定罪量刑,比较符合刑法理论;同时也给司法人员处理此类案件提供理论依据,做到罪刑相适应,从而更有利打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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