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大量事实证明,在每一具体毒品犯罪案件中,数量与其他情节总是紧密相联,互相作用,共同规定着该毒品案件的定罪情节。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与行为人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来源、去路等其他情况密切相关。有时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到定罪标准,但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是祖辈流传下来而保留的,或者他人散落而捡拾持有的,或者是当地比较落后为治疗某种疾病保存的,经教育能主动交出,则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且认罪态度好,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则不应一味以数量论处罚,更重要是进行法制教育,会起到更大的禁毒效果。如果一味地唯数量论,则显失公平,打击面大,不利调动人民群众禁毒的积极性。禁毒工作是一个逐渐、长期的过程,严刑苛法并不能清除毒品犯罪,只有在宣传教育和刑罚双向进行,才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相反,对那些抗拒搜查,态度恶劣,拒不说明来源及用途的,只要达到法定的数量,则应从重处罚。这样
可以来打击那些顽固不化的毒品犯罪分子,据动禁毒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基本刑事政策,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分子。
因此,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在依据毒品数量时,还须尽可能地查清毒品的来源、用途、去路等其他情节,从毒品的数量及其他情节综合考虑来给行为人定罪量刑。
二、持有假毒品的认定问题
近年来,假毒品、掺假毒品的毒品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持有假毒品的案例在实践中也有发生。对持有假毒品如何认定处理,是摆在司法人员面前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对持有假毒品的认定处理,分以下情况认定:
第一,明知是假毒品而持有的;如果经查证行为人有故意以假充真准备进行贩卖获利的,则以诈骗预备犯论处;如果经查证不能查清行为人持有假毒品的来源、用途、去路及其他犯罪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这是大多数司法人员的共同认识,无可多议。第二,行为人完全不知是假毒品,以为是真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犯论处。这种情况怎样认定,在理论及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其一,在实践中有人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持有的是假毒品,作为犯罪对象的毒品根本不存在,就无所谓持有而言,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条件不存在,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其二,有的学者认为:"本罪系行为犯,不存在未遂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的行为,就是既遂"。①"行为人把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予以持有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②由此看出,此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把假毒品误以为是真毒品而予持有的,以非法持有毒品既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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