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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民楼楼道倾倒汽油但未点燃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在居民楼楼道倾倒汽油但未点燃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梁景明


【关键词】着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全文】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二十六岁,农民。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初中毕业后务农,一九八○年曾一度出现精神不正常,经治疗病愈后一直没有犯过。成人后娶妻生子,张某某对儿子很疼爱。近几年,张某某嗜酒成性,一般每天要喝两次酒,一次喝一口杯白酒(约三两多)。在家庭不宽裕的情况下,遭妻子李某反对也不以为然,甚至有时喝完酒后便打骂妻子,造成夫妻关系恶化。一九九八年十月二日,因不甘忍受张某某的虐待,李某表示要与张离婚,二人因此发生矛盾,李某离家出走。十月六日,张某某到北京市通州区李某的大姨温某家找李某,没有找到。十月七日,张某某得知其妻李某回村到村委会去了,便到村委会找李,未找到,但是获知李某开了介绍信准备与其离婚。因李某是山东人,除其姐姐李某某和大姨温某外,没有其他的亲戚在北京市,张某某便怀疑其妻李某是被温某藏匿起来了。中午,张某某照常喝了一些酒,不过比平时又多喝了两杯(喝二锅头约八两余)。下午三时许,在酒精的刺激下,张某某携带一塑料桶并购买二十公升汽油,领着其四岁的儿子来到温家找李某。张某到温家门外一边踹温家房门,一边将所携带的汽油顺门缝倒在温家门厅及楼道内,倒出有大部分。将门踹坏进屋后,张某某要温某将其妻李某找回来,并手持从家中带来的火柴,威胁恐吓温:“赶紧把我媳妇儿找回来,找不回来我就点火了”。温某佯装找李某打电话欲报警,被进屋的张某阻止,电话线亦被张某拔断。后赶来的温家邻居张某将剩下的汽油及油桶从张某某手中抢走,邻居胡某打110报警。经楼内居民和赶到的公安干警劝阻无效,张某在持火柴威胁要点火近一小时后,被便衣民警制服抓获。李某在这几日一直住在其姐李某某家。李某的大姨温某不知李某与张某某在闹离婚。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未遂)。理由是:⑴张某某在居民楼的楼道以及房屋内实施了倾倒汽油的行为,即可认为已经着手实行放火行为;⑵张某某手持火柴以点火相威胁,表明其明知他的后续行为即点燃所倾倒的汽油的行为足以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⑶尽管张某某是出于逼迫温某找回其妻李某的动机,并不影响其对放火行为的所能够产生危险的认识,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⑷张某某的行为未能点燃火柴使汽油燃烧,是因为居民和民警的劝阻和阻拦未能得逞;⑸如张某某所倾倒的汽油燃烧,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导致的火灾隐患严重威胁了居民楼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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