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更宏观的角度看,
律师法袍与
法官法袍,凸显了国家对“程序正义”的重视,表达了国家树立“程序至上”的法律价值观的决心,标志着国家司法理念的重大变革,是“依法治国”伟大事业的又一个里程碑。
四、
律师法袍象征着理性。
律师法袍是黑色的,从心理学角度看,黑色代表了凝重、理性、沉郁、强调依靠理性,而非依靠激性。黑色有助于陶冶理性情怀、培养理性心态,而这正是一名律师所需要的。作为一名律师,他必须拒绝激情对理性的冲击,偏见与成见对公平正义的侵蚀,他判断问题必须同时符合法律要求与逻辑规范,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法律规定与规范的统一。而律师的逻辑,又不是符合普通人的感性经验的逻辑;而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法律逻辑,这就要求律师具有高度的理性。
律师还必须理性地对待自己在诉讼中的角色,理性地对待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也许他的当事人真的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但是,律师仍然要尽心尽力地为他辩护,帮助他行使诉讼权利。如果律师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甚至“反戈一击”,必然有助于使这个真正的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然而,理性告诉他,这样虽然会使一名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却破坏了整个律师业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破坏了国家的律师制度与诉讼制度,甚至破坏了整个司法制度,从而导致对公民权利的大肆侵犯,更多的无辜者遭受冤狱。放弃眼前而顾全长远,放弃局部而顾全整体,就必须保持理性而拒绝激情。
律师也并非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律机器,律师也有自己的利益与相应的价值观,而律师的价值观有时也会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相冲突。但不管怎样,律师必须始终保持理性,也许法律的规定使律师很反感,但也不能反对或曲解之。也许律师非常痛恨小偷,但当在为被指控盗窃的被告人辩护时,也不能因为痛恨而怠于履行辩护职责。律师要战胜自己的情感,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有时甚至要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被告人竭力辩护,没有超常的理性是不行的。理性告诉他,那些人是最需要辩护的,法律又要尽最大的限度保证那些人得到充分的辩护,作为律师,没有超常的理性是不行的。
律师需要而且应当具有非凡的理性,黑色的
律师法袍正象征了律师非凡的理性。
五、
律师法袍象征着“角色遮断”。
律师法袍是一件法律“行头”,具有浓厚的戏剧色彩,
律师法袍用这种浓厚的戏剧色彩,标明了律师在法庭上的特定角色。
人在不同的场合承担不同的社会角色,律师也一样。一名律师,在家中,他是父亲,在公共汽车上,他是乘客,在商店里,他是消费者,在法庭上,他是辩护人。人又是多种社会角色的重合,在一般人的视线中,并不习惯将人的各种角色完全分开,这对于一些特殊的职业,是非常有害的。因而《警察法》规定,民警在非执行职务时,不得穿着警服,就是要将“执行职务时的‘警察’角色”与非执行职务时的其他社会性角色分开,以避免各种角色的混同,导致警察非执行职务时的法律树威的滥用,而执行职务时的法律权威的降低。警服的另一个作用就是求得公众对执行职务的警察的理解与认同。警服醒目地标明:他是警察,法律要求他这么做,他有权这么做,他应当这么做。对于警察执行职务时的非难,一般是由于认为警察的行为不合法。
而对于律师,情况大不一样。律师在担任其他社会角色时,并没有多少实际法律权威的可资滥用。
律师法袍就只能起到公众对律师在法庭上依法执行职务的理解与认同:他是律师,法律要求他这么做,他有权这么做,他应当这么做。这一点,对于律师是非常重要的。警察抓小偷,如同农民纳粮、交税一样,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因而,警察合法执行职务(甚至不太合法地执行职务),一般来讲,都能获得公众的理解与认同,而律师则不同。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认为“讼师”总是为坏人开脱,以及旧观念(或者说反法治观念)作崇,对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特别是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存在着深刻的世俗的偏见。典型的例子:前一时期,流传着“律师究竟还有没有良心”的质疑,认为律师象“大专辩论赛”的辩手,抽到哪一方,就支持哪一方,就为哪一方鼓起“如簧之舌”,“百般狡辩”。认为律师“今天这样说,明天又哪样说”,认为律师不但没了良心,而且不能“从一而终”,是“两面派”,甚至暗示律师是为了钱才这么干,是“出卖良心”,污蔑律师的人格。
谁是律师的当事人,律师就要维护谁的利益,就要站在谁的立场上,就要支持谁,就要为谁争辩,这正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 这并不能说明律师没有良心,恰恰相反,律师是法律的仆人,忠于自己的法律职责,是律师最大的良心,也是律师唯一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