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信仰之所以是一种信仰,因为完美的法治带有浓重的理想主义的色彩。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万能的,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调控社会的唯一手段。法律价值的彻底实现,法律正义的完全伸张,以及完美的法治状态,都只能是一种理想,都只能是一个通过不懈追求而逐步接近的过程。然而,律师决不应当放弃这种理想,决不应当放弃这种不懈的追求,而应当坚信这种理想是对的,是值得不懈追求的,是值得为之献身的。这就是一种信仰,一种法律信仰,也是一种法治信仰。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法庭是属于法律的领地,法庭是法律的殿堂。如果在法庭上也没有法律信仰,如果连律师也不信仰法律,法律就只能成为空文,法治也就只能成为泡影。
律师法袍正是象征着律师的法律信仰与法治信仰,象征着律师是法律与法治的忠实信徒,是法律与法治的忠实仆人。
任何一种信仰都需要一批为之献身的殉道者,否则是不可能存在的。
律师法袍,象征着律师献身于法律,献身于“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的殉道精神,象征着律师时刻准备着维护神圣的法律,推进“依法治国”而殉道。
再次,
律师法袍象征着程序正义。
“法庭审判是精英化,职业化,复杂化的代表。在这种形式下,旁听者被一整套的道具与法律表演者隔开,对‘程序正义’和‘诉讼正义’的追求被放到了首要的位置,凸显了程序和程序观念,促使法律问题以法律方式进行专业化、技术化的处理”。
律师法袍所象征的“程序正义”与“程序至上”,对律师有特殊的意义。
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无论是实体法所规定的合法权利还是程序法所规定的合法权利。程序法规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独立于实体法规定的合法权利的,因而实体法规定的合法权利有时是与程序法规定的合法权利相一致,有时是不一致的,比如:经过刑讯逼供被告人承认自己犯了罪。如果他实际上没有犯罪,那么,按照实体法的规定,他有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按照程序法的规定,他也有这样的权利,这两种权利就是一致的。反之,如果他真的犯了罪,这两种权利就不一致了。按照实体法的规定,他没有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而按照程序法的规定,他有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对于律师而言,只要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律师都应当维护,这样,律师就是在与实体法或者说“实体正义”相对抗,表面上似乎在与法律相对抗。然而,这正是律师的天职,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 也正是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本意。现代国家不允许执法者用非法的手段追诉犯罪,如刑讯逼供。律师正是发挥这样一种抗衡作用。律师就是在这样在一种似乎背离实体公正的努力中,争取与执法者任何可能的违法行为相抗衡,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实现比“实体正义”更高的价值——“程序正义”。
国家设立律师制度,其本意就是要追求“程序正义”。没有“程序正义”,也就没有律师制度,也就不会有现代律师业。律师,天生就信奉“程序正义”。
律师不仅信奉“程序正义”,而且信奉“程序至上”。作为法律的忠实信徒,作为法律职业人,他的职责就是帮助当事人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但是,作为一名律师;法律是他的信条,他不能为帮助当事人追求“实体正义”而采用非法的手段,也不能因为追求“实体正义”而放弃维护“程序正义”为当事人带来或可能带来的利益,对于律师而言,“程序正义”是至上的。
律师法袍不仅象征着律师信奉程序正义和程序至上。
律师法袍与
法官法袍同时出现在法庭上,再与法庭上的其它“行头”、“道具”相配合,象征着“程序正义”与“程序至上”在法庭上的统治地位。其方式是通过一种极为夸张的手法,表明法庭对形式的高度重视与刻意追求,表明法庭拒绝任何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东西。
贺卫方教授认为:“从审判角度看,我更愿意把这种‘形式’上的改变看作‘程序正义’的一个前奏,也就是‘形式正义’。”可见,
律师法袍表达的也是“形式正义”,而这种“形式正义”作为“程序正义”的前奏,无疑是象征着“程序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