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在赋予律师诸多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律师相应的法律地位,从而界定了律师在社会上的高尚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从本条可以看出,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但是律师并不是服务业的人员。因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取得执业证书,又必须先取得律师资格,即取得国家对律师法律水平和道德水准的认可,同时又具备执业的其它条件,才允许作为执业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在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包括律师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而刑事辩护的法律服务,又专属律师垄断,即使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人员也不得从事。可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源自于国家的特别授权。
律师并不是服务业人员,律师的确是用自己的法律才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但是除了饱食终日,无所事事的食利者外,每个人不都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么?法官、检察官,不也是利用自己的法律才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么?英美国家,将律师定位为最高法院的官员,是不无道理的。
法律赋予了律师权威与地位,同时,中国律师也迫切需要相应的权威与地位,否则,律师执业将更加步履艰难。
(二)
律师法袍以其形式象征着权威与地位。
1、
律师法袍用颜色(黑色)象征着权威与地位。
“
律师法袍是一种黑袍。‘黑色’或许象征一种非常威严的颜色,象包拯的脸都是黑色的,所以司法总与黑色有一点关联, 黑色也有神秘感,也有某种隔离感,所以黑色也是一种很好的颜色。”
黑色代表了距离,
律师法袍还以其距离感强化了这种权威与地位。
“法律职业与社会其它职业相分离,并以其专门性、技术性和独特价值贡献于社会,必然受到非此群体的大众的瞩目,距离产生出美,距离也产生出区别,因此,赋予法律职业特殊的文化标志,就是这种距离美和差异感导致的结果。法袍可以视为这种文化标志或符号之一。”
距离产生出美,距离也产生出区别,因而,距离也产生了权威;权威与地位离不开距离。孔子曰:“近之则不恭”,就是这个道理。
2、
律师法袍还以其样式(袍)象征了权威与地位。
长衫或长袍已经是老年男性的固定指标。长袍往往也是显要职位的象征,以及代表世俗或神圣的力量。
在中国古代,“袍”就是官方的服装,以至成为整个上层社会甚至军人的服装,所以有了后来赵武灵王的“胡服骑射”,“胡服”大概时髦了一阵子,但以后历代文官服都是采用长袍,武官(特别是高级武官)除了“野战服”无疑是盔甲外,“军常服”、“军礼服”也多是长袍。代表官方的进士、举人也是穿长袍的,就连秀才也是要穿蓝袍的,以示官方色彩。因而,秀才实在气不过要聚众闹事时,称为开“蓝袍会”。秀才开蓝袍会,大概是不犯法的,至少是受到官方宽容的,反正不会被杀头,否则这“蓝袍会”想必是开不起来的。秀才都是“孔孟之道”的忠实信徒,所以实在气不过,无非是“孔孟之道”受到了践踏,因而,“蓝袍会”在本质上是维护封建制度的。所以“蓝袍”可以保障秀才行使统治阶级内部的一点“民主”,另外还可以保障秀才在“祭孔”时分到一块肉。可见蓝袍也确实有些官方色彩,有些权威与地位。
中国古代“袍”,制别是官方制作的统一式样的“袍”(包括非官方的秀才所穿的蓝袍)都代表着一种权威与地位。
在西方,“袍”也象征着权威与地位。传统的长袍象古希腊或罗马人所穿的拖及地面的长袍,从我们所看到的神像上可以看到这类袍子,长袍也出现在拜占庭的镶嵌以及中世纪的雕刻和手绘彩饰上。文艺复兴时代的老年男性或者杰出人物都穿长袍,到了18世纪则采用风格改变但原意仍存的袍子。在戏剧里,公认长袍是老年人的衣服,如波罗尼耳斯(Polonius)、李尔(Lear) 以及其他老人都穿长袍,而哈姆雷特(Hamlet)亚克(Edgar)或贺尔王子则穿大布利特上衣和长袜。菲史达夫(Falstaff)年龄和身份理应穿长袍,但他却穿紧身上衣,让观众觉得他不改弃年轻时的愚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