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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论”评析

  践中的证明标准。
  本文赞成先前文章的论述,绝对的客观真实在诉讼(包括刑事诉讼)中是不可能达到的,相对的客观真实是可以达到的。本文从实践的角度理解刑事诉讼中的客观真实。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只要认识的精确度达到能够正确指导实践的程度,即达到了相对的客观真实。不同的实践要求的客观真实的精确度是不同的,即不同的实践对应不同的相对的客观真实。如果一个人要办到纽约的护照,只要知道纽约在美国就行了。如果一名远洋轮船长要驾驶远洋轮到美国去,他只知道纽约在美国还不行,他要知道纽约确切的经纬度。在刑事诉讼中达到相对的客观真实,是完全可能的,但却不是必然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认识都能达到正确指导实践的程度,等于要求司法实践永远不犯错误,永远不失败。人都是会犯错误的,任何实践都有失败的可能。无论在任何认识指导实践的问题上,实际上都不可能建立一种百分之百的正确性标准。认识可以正确地指导实践,但认识不可能永远正确地指导实践。要求认识百分之百正确地指导实践的标准,实际上否认了任何失败的可能,实际上不可能作为一种标准。据报导,“神舟五号”发射之前,经测算,成功的概率为98% ,即成功的可能性为98%,失败的可能性为2%。成功的概率为98%说明已达到了“神舟五号”发射的要求,即可以发射的标准。美国的航天飞机失败过,欧洲的阿里亚娜火箭失败过,中国的长征系列火箭也失败过。百分之百的成功标准只能是一个神话。在“神舟五号”发射这样关系到宇航员杨利伟的生命,关系到中华民族荣辱的重大问题上,尚无法建立一个百分之百成功的标准,怎么能要求在诉讼(即使是刑事诉讼)中建立一个百分之百正确的证明标准?如果给长征系列火箭建立一个百分之百发射成功的标准,“神舟五号”就永远不能发射。如果给诉讼证明(即使是刑事诉讼证明)建立一个百分之百正确的标准,等于是要取消诉讼。宇宙飞船如此,宇宙飞船的每一个部件也是如此,刑事诉讼如此,刑事诉讼的每一个方面也是如此,都不可能永远正确,都不可能以百分之百正确作为证明标准。百分之百的正确,不可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也不可能作为刑事诉讼某一方面的证明标准。
  只要有认识就会有错误的认识,只要有实践就会有错误的实践,只要有裁判就会有误判。只要阶级社会存在一天,就会有犯罪,就会有国家与法,就会有刑事诉讼,也就会有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与犯罪和刑罚一样,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都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归根结底都是由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不是一厢情愿地建立一个“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就可以避免的。(证明标准的形成机制参见这篇习作第11-14页)
  当然,这决不是说可以任意人为制造冤假错案。恰恰相反,历史唯物主义在承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同时,又承认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要求在尊重社会规律客观性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这就要求主观上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冤假错案。但是,主观能动性不可人为夸大,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应当建立在尊重客观规律性的基础上。任何脱离实际的空想都只能是有害无益。历史证明:正是高喊“夺取中心城市”的时候,中国革命遭受了严重挫折;恰恰是“亩产万斤粮”的口号喊得最响的时候,饿死了大批的人;恰恰是“我们决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宣言响彻神州大地的时候,制造了无数的冤假错案。
  “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是最高的证明标准,完全是捏造的。
  “客观真实论”是伪科学、伪理论,重要表现是捏造了“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是最高的证明标准,混淆视听。在认识论的范畴内,“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是人类认识的极限,是高得无法作为标准的“高标准”。然而,诉讼证明标准(包含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并不是单纯的认识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笔者认为,诉讼证明标准是国家行使司法权,以公权力调控社会生活的诉讼证明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应当达到的要求。达到这个要求,刑事诉讼证明的任务就完成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确定了,刑事制裁就要启动了。
  有观点认为,诉讼证明标准是就是看证据是否符合案件真实情况。 案件真实情况是存在的,但都是过去存在的。如果案件真实情况能够随时拿来与证据作比较,以便给证据贴上是否“客观真实”的标签,那真是太好了。可是,离开诉讼实践,离开对证据的认识,如何能知道案件真实情况呢?案件真实情况只能先天地存在于人的头脑中,这是典型的唯心主义的先验论。案件事实存在于证据之中,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既是判断证据是否真实(法律真实)的标准,又是判断证据是否充分的标准,后文还要进一步述及。
  “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将证明标准简单归结为认识结论的正确性。而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则包含两个要素,即认识结论的正确性与认识过程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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