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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海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3. 担保问题
  在英国,英国法院是以裁定中止在本国的诉讼的方式来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②原告通过提起对物诉讼所获得的担保在英国会一直保留到该诉讼在外国法院审理时为止,或作为替代,被告必须在外国法院提供担保作为英国法院下令中止诉讼程序的一个部分。相比之下,在南非《海事管辖规则法》第7条第1款对法院根据第7条第1款(a)拒绝行使管辖权和根据第7条第1款(b)中止诉讼程序之间作了明确的区分。在前一种情况下,在南非提起的诉讼(无论是对人诉讼还是对物诉讼)被驳回,其后果是,由此而作出的扣押也被撤消,从而使原告失去通过扣押而获得的担保。南非《海事管辖规则法》中没有有关强制被告向原告的诉讼提供担保作为法院法院根据第7条第1款(a)下令驳回诉讼的一部分的规定;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南非法院在下令中止本国的诉讼时,通常会令被告对外国法院的诉讼提供担保。南非法院在中止诉讼时下令被告提供担保可能是遵循了英国法院适用不方便原则的做法。
  在斯帕坦冉纳一案中,纳塔尔省法院的合议庭面临着这样一个情况:原告违反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载明的要求当事人在英国进行诉讼的排他性管辖权条款的规定,通过扣押被告的船舶在南非提起诉讼。为对抗被告根据《海事管辖规则法》第7条第1款(a)的规定提出的要求南非法院驳回诉讼程序的请求,原告指出被告不会对其在英国的诉讼提供担保,并且如果南非的诉讼程序被驳回的话,他将被剥夺掉他通过扣押在南非所获得的担保。审理该案的希莱尔(Shearer)法官对原告的痛苦表现出令人无法理解的漠视,他指出“选择了错误的法院并因此获得扣押”的原告不能“通过错误获得的扣押而改善其地位”。①
  斯帕坦冉纳一案的推理看来没有充分的根据。它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海事法中一条公认的原则是,原告有权在世界上任何发现船舶的地方扣押该船。原告实施的扣船可以起到双重作用:确立法院的管辖权和为原告的诉讼提供担保。如果原告在南非扣押船,那么他就可能在南非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该扣押为他在其他法院提起的诉讼提供担保。如果扣押后来被撤消了,并且如果没有有关提供担保的规定,原告就可能因为被永久剥夺了诉讼的担保而受到严重的损害。例如,原告在其最初的诉讼被驳回后,可能不能再次根据第《海事管辖规则法》5条第3款申请担保扣押,因为在这期间,船舶的所有权可能已经改变。即使在所有权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要求原告仅仅为了获得担保就花费额外的金钱再次根据第5条第3款对船舶实施扣押看来也是荒唐的。
  如上所述,如果南非法院根据第7条第1款(a)的规定,驳回在本国的诉讼而同时不下令强制被告向外国法院或南非法院提供担保,将会使原告遭受重大损害。有人曾指出,在海事诉讼中,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应该中止诉讼而不是驳回诉讼,以防止其他法院不接受行使管辖权,或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在本国法院执行。②笔者认为,既然南非《海事管辖规则法》第7条第1款规定了南非法院可以在驳回诉讼和中止诉讼的情况下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那么,南非法院在拒绝行使管辖权而驳回原告的诉讼时,应和下令中止诉讼时一样令被告为外国法院的诉讼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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