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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议院议长、司法大臣尔文拉格大法官在1999年1月27日于伦敦举行的调解与ADR部门的成立大会上的演讲辞(树理译)

  政府对ADR潜在优势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其是否具有市场可行性方面。在这一问题上,ADR肯定是成功的——它能够给纠纷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好处。个人和企业都愿意向调解员和仲裁员支付服务酬金,因为他们相信与向法院起诉进行完整的诉讼程序相比,采用ADR的方式能够给他们带来一个更加令人满意的处理结果。对那些商业交易关系密切,并且乐意继续保持这种关系的纠纷当事人而言,调解方式尤其具有特别的价值。
  让我把话说得明白些,我毫不怀疑ADR在民事司法制度体系中的作用,并且是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的政府和部门对ADR的支持并不是无条件的,也不是绝对的。对ADR的开展,还存在着很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大问题。我想任何一位真诚希望ADR健康发展的人士都应当明白这些问题,并且愿意与我一道来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这也是那些ADR服务提供者们的利益所在,因为他们要建立起专业的、为世人所广泛承认的服务体系,并且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是客户所的确需要的。马其教授在他的发言中指出,有很多人在ADR的巨大商机中“混水摸鱼”,“混水摸鱼”这一词也许是律师们应该尽量避免的,没有人愿意接受这样的指控。确实,从非法庭的诉讼解决程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中,人们能够获得利润,但是我可以保证,政府是不会接受这些人的唆使极力推广ADR的。
  今晚,我想指出我最担心的一点,因为我想你们——实务工作者们、感兴趣的学者专家们、有经验的律师们——来帮我对这些问题找到答案,在开幕式上明确地、毫不含糊地提出这些问题是非常恰当的。并且我想听取任何人关于这些问题的意见,通过一些比较的研究或是来自于你们的实践第一线的经验,把信息传递给我,你们的帮助将会具有巨大的价值。
  ADR的中心任务是鼓励和促进不使用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如果这一目标不能实现,ADR的任务就应该是帮助在司法审判中开始协商程序来解决纠纷。为获得成功,ADR的解决方案必须是公正、公平的,令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一项不经过审判而达到的处理结果必须是非常好而有效的,如果一方或另一方当事人通过审判程序能获得更多的利益,该ADR的结果就令人怀疑。
  另一些ADR的忠实拥护者认为任何纠纷都适合用ADR来解决,而且能使当事人从中受益。从长远来看,我怀疑这种过于乐观的态度看能给ADR的发展带来多大的作用。在现代社会中,法院是各种类型纠纷的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的解决机构。如果说调解或其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取代法院的作用,我认为这种说法是幼稚的,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法院能够在各种类型的案件中以判例的形式形成法律规则,而调解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另外还有一些纠纷涉及到个人的公民权利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美国的实践表明,在此类敏感区域必须要特别注意,只能由法院来处理。
  我认为ADR所适用的案件的类型是有限的,这一点也可以从调查员制度(the ombudsman system)的发展轨迹中看出,尽管我承认调查员制度更主要的是涉及处理公民的申诉问题而不是解决公民之间权利冲突的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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