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在英国,在英国工商联合会的支持下,纠纷解决中心(CEDR)成立了,其主要宗旨就是促进ADR在纠纷解决中的运用。CEDR发展ADR业务,培训调解员,并对调解员进行登记认证,他们宣称自己解决纠纷的成功率是95%。尽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宗旨是促进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但他们也推动了ADR在英国的发展,并且他们最早在英国建立了合格调解员的登记制度。1995年,英国律师调解员协会成立,其目的是为促进调解机制在英国的发展,促进律师在调解机制中的作用,并提高调解机制的专业水准。1994年成立的城市纠纷解决委员会,则是为在金融业领域内解决金融纠纷而设立,其委员们的主要工作就是通过调解、评估、决定、裁判等方式解决金融纠纷。此外,ADR机制在英国的家庭纠纷与离婚纠纷、雇佣纠纷、环境纠纷、邻里纠纷和社区纠纷中也建立起来了。
政府对于ADR在运送民事司法正义的重要作用并未给予太多关注。但我们支持在诉讼外发展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为使用调解、仲裁机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四年前,在工党1995年的年会上,我们在工党的《政策宣言》中就明确表示:“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是传统的诉讼方式,一手是今天的调解方式”。
在讨论法律援助预算的时候,我们同样明确:“法律援助基金应当提供给采用各类性质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当事人,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去年,我还批准了劳工咨询委员会(LAB)的决议,使法律援助制度在调解机制中也能够运用。
并且在政府中,我们继续鼓吹推广调解机制,尤其是在家庭法领域——其正面临一场离婚法改革的挑战。ADR和调解机制在婚姻案件中的作用看来是被低估了,特别是考虑到目前越来越多的家庭破裂及其带来的社会问题。
如果你们当中有人听过去年11月份我在CEDR会议上的主题发言,你们就会知道对于ADR,我是积极支持的,它能为民事司法制度、为公民个人和当事人自己带来诸多好处。在那次演讲中,我提到了费用的问题、效率的问题;还提到了曾经使用过调解和其他纠纷替代性解决方式的人对其的高度评价;还提到了众多的有经验的法官和高级律师对ADR程序的支持,我从心底里愿意分享他们的热情以及他们想把该制度的潜在优越性发挥到最大的愿望。
同时我承认,ADR制度的发展并不依靠于政府的投入。它完全是一项自治的、高利润的、繁荣的产业。在CEDR大会上,卡尔·马其(Karl Mackie)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对专业公司而言,ADR意味着巨大的商业机会,它是公司管理的一项有效工具,这一点人们已经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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