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出处罚建议和作出处罚决定阶段
经过以上程序,监狱如果确认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建议书报上级监狱管理局。如果监狱管理局发现罪犯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事实不能成立的,则不能给予行政处罚,而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如果罪犯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如果认为罪犯不仅有违法行为,而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则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其中,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监狱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监狱管理局加盖公章予以公布(《
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九条)。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罪犯的姓名、地址;违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与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监狱管理局名称和决定日期。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罪犯本人;罪犯不在场的,监狱应当在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罪犯本人(《
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条)。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关驻监狱检察院(室)备案。
4、侵权责任追究及损害的赔偿、救济阶段
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罪犯在人身权、财产权受到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侵害时,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并规定了取得国家赔偿的程序和方式。1995年9月司法部四十号令《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四章第七条,规定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复议权。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作为行政处罚的补救程序,在立法上已经完成。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时启动补救程序,是符合行政法的法理原则的。即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监狱只有依照法定的程序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才是合法的,合理的。才符合行政程序法的程序公正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反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显然,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已在追究法律责任之列。
监狱依法通过立案及调查取证,经过向罪犯告知权利程序,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作出处罚决定。经过一定的权利主张期间,处罚决定生效后,还有侵权责任追究及损害赔偿的救济程序,以上各环节必须通过一套程序制度,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