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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行政处罚形式的历史演进与适用程序

我国监狱行政处罚形式的历史演进与适用程序


孙延宏


【全文】
  
  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应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形式宜为警告、禁闭、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赔偿或科以某种作为的义务。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过程中,监狱规范执法活动,保障罪犯合法权利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必须用一套程序制度保障实施。
  一、我国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的历史演进。
  我国清朝末年至民国时期,监狱对罪犯违反监规纪律的处罚形式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处遇限制和禁闭,行政处罚没有单列。但是,受惩罚过程中罪犯的权利种类逐渐增多,处罚形式也有逐渐趋向人道、文明的趋势。建国以后,在有关监狱的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才从对罪犯日常生活处遇的限制、制裁中分离、单列出来。但是,在行政处罚的方式中却列出了一个不规范的“记过”。
  1、清朝末年与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监狱规则》
  清朝末年是早期监狱立法的雏形期,监狱改良运动是北洋军阀政府正式颁布《监狱规则》的前奏。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监狱法典是《大清监狱律草案》。1904年清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沈家本任修订法律大臣。他同武廷芳等人进行了一系列狱制改良的立法活动。1908年,清政府聘请了日本监狱学家小河兹次郎出任狱务顾问,起草监狱律及设计改建监狱的规划。同年《大清监狱律草案》递交法律馆审查,于1910年上奏,但未颁布实施。据《大清监狱律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惩罚之种类如下:一、叱责;二、三月以内停止赏遇;三、废止赏遇;四、三次以内禁止接见;五、三次以内禁止发受书信;六、三月以内禁止阅读书籍;七、十五日以内停止陈请作业;八、一月以内停止使用自备之衣类卧具及杂具;九、一月以内停止自备粮食;十、七日以内 停止运动;十一、削减作业赏遇金之一部或全部;十二、七日以内之减食;十三、二月以内之独慎;十四、七日以内之屏禁。独慎令受罚人昼夜屏居于罚室内,其课作业与否得斟酌情形定之。屏禁令受罚人昼夜屏居于罚室内,暗其罚室,禁用卧具。”
  《大清监狱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了在监人不服的申诉权、申诉方式、监狱官员的回避及申诉裁决的效力。
  《大清监狱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基本上照搬了日本的监狱法。虽然没有颁布施行,但是却成为1913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的《监狱规则》的蓝本。
  北洋军阀统治前后持续了16年,从1912年起到1928年起到1928年奉系军阀张作霖在皇姑屯被日本关东军炸死,北洋军阀政权宣告覆灭。1912年4月至1916年6月是袁世凯统治时期,1916年6月至1920年、1920年至1924年、1924年至1928年分别为皖系、直系、奉系军阀统治阶段。由于政权更迭,连年战争,虽然全国创办了80座新式监狱,颁布了一些监狱法规,但是,由于国库空虚、监狱经费拮据,新监难以维持,受战乱影响较大。这一时期的《监狱规则》规定:在监者违反监规纪律时处以面责,停止发受书信、接见及阅读书籍,减食、停止运动,减削赏与金,慎独、暗室监禁,酌减赏与金等惩罚。受罚者有疾病及其他特别事由时得停止惩罚。受惩罚者,有悛悔情状时免除处罚。以上条款与《大清监狱律》的内容大同小异。
  2、民国时期的监狱和监狱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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