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性权利行政管制谬误的法理透析――析浙江海宁吕海翔溺水死亡的悲剧根源

  性监督不仅在于免费寻求到性刺激,还在于行政处罚的“经济利益”。既然“淫亵色情”是可以“依法罚款”,不论是“收支两条线”还是“收支一条线”,警察总是不会“白干”的。虽然有中国警察高官痛斥这样的获利方式是享用“尿泡饭”,但是在一个秃鹫、痈蛆与人类共存的世界上,分享“淫亵色情”红利,总也不是稀奇的事情。政府管制“淫亵”的法律代价魔杖,会产生如下社会效应:
  1、“色情罚款市场”扩容。罚款数量和“违法规模”成正比,这是“罚款定理”。“淫亵色情”等“违法活动”存在,提供了一个罚款市场。政府管制下的“社会秩序”,在罚款定理的作用下,不会走向“合法化”,通常要走向“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即罚款市场是会“膨胀”的。
  2、权力演化为“市场”资源,法律代价发生转化。在一个具有获利性的随意管制市场,警察的随意性干预权力,会导致法律代价下的社会自组织――基于代价评估,形成制度外的利益共同体。行政罚款在社会自组织的机制下,法律代价变化为协商性价格,在利益共同的情形下,法律代价逐渐为零代价(促使警察介入色情经营和色情经营者和警察利益结合);而在利益不共同的情况下,法律代价的兑换趋于“利益最大”,逼近自由裁量权的极限价格。
  四、 浙江海宁吕海翔案反思
   一个趋于世俗化的社会,必然要求政府放松对社会自由的行政管制,这既包括通过《行政许可法》这样的立法,减少政府对经济生活的管制和干预,也需要在公民生活的事务方面,取消不当管制措施。公安机关正当职能在于确立和依据司法性权力,保障社会安全,不应是从事对人类性自由的监督。
  浙江海宁吕海翔,这位普通中国公民在娱乐场所的行为,并无暴力与强制等社会秩序的危害因素,无碍他者合法利益,在包房的“私人空间”――通过付费获得的租赁场所,并未侵害女当事人的性自由。但是,他不幸遇见了本时代的性监队员,这些穿戴国家制服、掌握国家暴力的人,依据法理不通的行政性立法, 采取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即“传唤”。共和国公民吕海翔反抗蛮力,被迫跳水,溺水而亡。他寻找到的快乐和付出的代价,极不对称。政府滥行管制,逼出人命,是后教权社会、前小康社会中国公民的悲剧 。形成对比的是,经营“色情”的业主们,却在警察的眼皮底下,甚至共谋共利中,无碍地发展着“第三产业”――这与法治国家的管理方式,刚刚相反。
  邓小平先生结束了高谈阔论教权治理的鼎盛时代,将中国引入世俗化社会。翻天覆地的社会变化证明,合法自由即不妨他者自由的自由促进社会发展,自由是个硬道理。 市场经济是合约经济,现代政治是同意政治,市民社会是协商生活,现代法律维护合意。合意主义是建设公平社会的新伦理,是法治社会规范的基点。一切干涉社会自由的行政管制,应当在合意社会的进程中,通过违宪审查机制,完成自身的历史终结。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