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俗化法治社会的法律规范,体现出维护人类自由合意规则的品质:法律规则的建构,本质上是维护合意性的人类行为。维护合意行为,是法律规范的道德原点,目的在于有效制裁暴力和强制的社会交易方式。在法律意义上的“暴力”,既是指武力,也是之其他人类不情愿认可的支配性力量。同时,反强制与暴力的法律,将最弱者的保护,作为合意法律规范补丁。这就是指,对于行为能力受自然限制的人群,通过法律给予特殊保护。这从各国打击儿童色情活动中,可以看出对于规范中的合意性,进行了完善性的建构。当“一般性竞争模式”,也成为部分社会群体的压迫性生存模式,这种压迫感受的产生,来源于个体的自然属性,实行法律特殊保护,成为了完善法律伦理的必要。
法律对于生活的规范性的基点,落脚于:
a、维护合意;
b、惩罚社会性强制和暴力;
c、对极弱者保护。
这种法律规范性基点的设置,增加了社会行为的合意成分,形成了对自由交易的制度性许可,使人成为了支配自身的自由意志主体。这种设置法律规范性基点的思路,对于法律制度建设,尤其是自由交易社会法律制度的建设,不无启迪。不仅政府对性活动的行政管制,需要进行调整, 国家法制对公民经济交易的行为,同样需要反思规范性的基点。 法律规范的合意基点,是法律规则体系确保合意品质的条件,它不是对法律规范性的否定,而是规范性的出发点,是基本规范,是具体规范的还原点。没有一个恰当的法律规范性的基点,法律规则将可能偏离法律维护合意行为的品质要求。那些干预合意性的社会规则,必然会演化为暴力主义法制。“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这是对法律规范性基点意义何其智慧的描述。
三、 中国法规范中对性权利的政府管制
性权利即性主体主观自由的维护,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重要法律事务。鉴于性权利的人身权利属性,性侵犯和性风化的法律问题,不是行政性权力干涉的对象,而是司法性权力干涉的对象。
中国的公安机关除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惩治犯罪活动以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使治安管理权力。根据“权力法定”原则,警察干涉性权利的权力,即干涉公民人身自由,法理上应当是司法性权力,权力合法性的依据应在“法律”这一层面的规范中去寻找。事实上,警察对于性犯罪、营利性性交媾以外的公民的一般性权利管制,缺乏干预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