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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无偿委托纠纷的分析

  因此,笔者认为刘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
  三、纸包里包的是什么?
  纸包里包的4万元款只是原告王某的说法儿,被告刘某所收到的仅仅是一个用胶带封好的纸包儿,纸包里是不是钱或有多少钱,被告刘某并不知道。原告王某将钱用纸包上并用胶带封好这一行为本身就剥夺了被告刘某检查包内物品真实性的权力。当然,刘某作为无偿委托中的受托人,他无义务也无权利要求原告打开已封好的包裹,检查包内的物品。
  为了证明自己纸包里包的是钱,原告王某又列举了几位证人证言,几位证人证明在案发前几天他们就知道原告王某准备将4万元款交给被告刘某带到省城去,还有一位证人证明他亲眼看到王某在他家中将4万元款用纸包好,用胶带封起来。这几位证人均未到庭质证,但却给此“款”被冒领抹上为一笔神密的色彩,也就是说早就有人知道王某要托刘某带4万元巨款去省城,此款被冒领也就不必大惊小怪了。
  四、本案已超出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的“款”被人冒领有以下三种可种:
  ⑴、纸包内确实是钱,被人冒领了。冒领者与原告或原告的几位证人有关,从而得到了被告刘某为王某捎款的消息。
  ⑵、原告交给被告的根本就不是钱,而是原告与冒领人企图设局诈骗被告。
  ⑶、被告刘某或接受转委托的刘某之弟将款隐匿,谎说款被冒领。
  上述三种可能,无论那一种均构成经济犯罪。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实质上不是一起民事纠纷,而属于经济犯罪。
  五、法院的判决。
  在本案中,如果说原告王某交给被告刘某的纸包里包的真是4万元巨款的话,那么他的过错责任也是显而易见的。如:原告并非百万富翁,对数额如此之巨的钱财交给别人转交,竟不让别人当场验数或写下书证;还有原告在明知受托人与收款人并不相识的情况下,竟让那么多人知道自己将要托人捎钱去省城,给款被冒领埋下隐患等等。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可能对当事人极不负责的做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能给一个让其满意的“说法儿”的,当事人应对自己极不负责的做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001年7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书认为:本案原告在委托被告时,没有与被告验明现金数目,且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实所交给被告的“钱包”所包的是4万元现金,故原告诉称委托被告代为转交的是4万元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其要求被告赔偿4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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