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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无偿委托纠纷的分析

对一起无偿委托纠纷的分析


司马当


【关键词】无偿委托
【全文】
  
  无偿委托,是一种受托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单务民事法律关系。无偿委托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如甲要去街上买菜,乙要甲顺便给代购一块电池什么的。由于无偿委托大都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以及无偿委托的及时终结性,由此发生纠纷诉到法庭上的情况并不多见,以至于许多国家民法典对无偿委托都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直到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中才对无偿委托作了较为简单的规定,即该法的第四百零六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与《法国民法典》第1992条中关于无偿委托的规定大体相似。然而现实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千姿百态的,笔者现就代理过的一起无偿委托而引发的民事诉讼,对无偿委托的多元性作以下分析。
  一、案件背景。
  在某县经商的王某经常乘刘某的客车去省城办事,两人就由陌生到相识。有时王某不想去省城了,就把一些款、物交刘某带到省城车站,由王某指定的朋友去车站收取,其间并未发生意外。2000年9月28日早晨,王某把一个用胶带封好的纸包交给刘某,让刘某交给一个能报出纸包上所载明的姓名及电话号码的人。刘某接过纸包,顺手放在驾驶台上,王某提醒他说,纸包里是4万块钱,刘某便将此纸包锁进车上的工具箱内。王某走后,刘某便像以前给王某带款物一样,将纸包转交给为其开车的弟弟,嘱咐他到省城后,只要来人说出的姓名与电话号码与纸包上所载的内容相同,即可把纸包交给来人。车到省城,当取款人冷某在停车十多分钟后找到该车时,纸包已被别人冒领。为此,王某把刘某告上法庭。
  二、被告有无重大过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被告有无重大过错,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委托律师认为这是刘某不当实施了转委托所造成的结果,应视为重大过失。对此,笔者作了以下几点抗辩:一、在此之前,王某多次委托刘某带钱带物,刘某均是以此转委托的方式完成的,对此,王某是知道和应该知道的,王某并未提出过异议。二、《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通过法庭调查表明:被告刘某在此之前只是认识王某,他不仅不知道王某的住处、联系电话(被冒领纸包上的电话号码是收款人冷某的),甚至不知道王某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在实施转委托时即使想通知王某也是不可能的。车到点要发,省城方面又有人等着取款,刘某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王某的利益实施转委托并无不当。三、刘某所实施的转委托与纸包被冒领之间并无偿果关系,对于这种被冒领的情况,即使刘某亲自去省城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刘某也不认识收“款”人,他也只能在对方说出姓名和电话号码后将纸包交给冒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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