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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不是自我裁判

“违宪审查”不是自我裁判


王怡


【关键词】违宪审查
【全文】
  
  
  王怡
  
  上期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在5月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将“法规备案”与“违宪违法审查”的概念结合在一起,发出一个刺激公众想象空间的信号。拿破仑曾有名言,“每隔三个月就必须给法国人一点新东西”。但新东西多,有诚意的却少。全国人大常委会迄今尚未撤销过一项违宪或违法的法规;国务院、最高法院等五种机关迄今未向常委会提出过一次审查撤销的要求;而民间提出的审查建议迄今也尚未有过被采纳并启动审查程序的先例。这三个“尚无先例”哪天被打破,哪天才能说人大的违宪审查终于迈出了第一步。
  但由立法机关来进行的“违宪审查”,无论走多远,在宪政的意义上也只能算作违宪审查的第一步。因为这种审查归根到底是一种自我审查。而“违宪审查”的本质,甚至宪法这个概念的本质,首先是对立法权的一种限制。一个议会如果接受一部宪法,就等于承认议会的立法权不完整。譬如承认自己不能制定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不能制定违背正当程序的法律,不能制定有溯及力的法律,等等。一旦承认了宪法施加于立法的限制,就会得出一个结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也可能违宪,甚至全国人大全体会议的立法也可能违宪。譬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游行示威法》规定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组织、参加游行示威,但中国公民却“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这一条就是明显违宪的。于是再引出一个裁判权的问题:谁来裁判议会立法是否违宪呢?
  一种方法是议会自我裁判。但这会带来三个问题。
  第一,如果立法机关享有最高的宪法意义上的裁判权,立法机关的意志就会被推定为宪法的意志。这将意味着对议会而言根本没有宪法。它的立法权和自由意志都是无限的。它的每一项立法都将具有宪法的意义。法学家凯尔森曾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可以被认定为违宪”。换句话说就是上帝的任何一句话都不可能被认定为违背上帝的意志。因为我们无法将作为最高的宪法裁判者的议会,和作为一个普通立法者的议会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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