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我历来认为我们司法改革要适合我们的国情。我们的文化背景、法治意识与欧美国家的文化背景、法治意识是有很大差别的。特别是在我们的司法体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的情况下,一些被认为是先进的司法改革其结果往往会与我们的改革愿望背道而驰。如在刑事侦察阶段让律师提前介入问题,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问题等等。我听公安部门的一位领导说过这样一段话:不少公安干警的素质还太差,如果把我们的干警集中起来考小学的语文、数学,可能会有三分之一的人考不及格。面对这样的警察,你能指望他运用现代刑侦手段去破案吗?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时的一个眼神,一种语气,都可能使这位警察多日的努力付之东流,他敢让律师提前介入去会见他的犯罪嫌疑人吗?这才是尽管有法律规定,但律师仍然面临会见难的问题根源之所在。对于有水平的警察,他不但不会阻拦律师会见,他甚至可能还要主动与律师交谈案情,以期从律师口中找到自己尚待查清的事实,以及工作中的盲点,最后达到把案件办成谁也翻不掉的铁案之目的。但这样高水平的警察太少了,我们不得不让律师的“提前介入”缓行,否则我们会因为律师的提前介入而导致许多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如果再让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那破案的机率就更低了,我亲眼看到一个警察在看了报纸上的关于“沉默权”的报道之后大发牢骚:这都是那些书呆子放屁,不让犯罪嫌疑人说话,我们怎么能破案!他好象完全不知道在刑事法庭上是靠证据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而非他的供述。然而在我们的警察队伍中, 这样低水平的警察太多了点儿。因此,我认为在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问题也应缓行。
当然,司法体制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的事,从今年的司法考试开始,要有十年到十五年的功夫,才能使我们的司法体制有一个比较根本的转变,到那时,我们司法权的边缘性地位也才能从根本上得到变革,从而成为我国一切权力的主宰。但就目前而言,我们还要面对现实。也就是说面对现在的司法体制和法官素质的现状我们应该怎么办?我认为最好的途径就是加强错案追究责任的力度。
四
此前,关于错案追究责任制的提法已经很多很早了。然而我们的哪一家法院一年不会出现几十件甚至上百件错案,可我们又追究了谁的责任了呢?有些案件的一审法院判对了,二审法院 改错了;有些案件是经过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集体负责,也就是谁也不负责了;还有一些案件是一、二审法官串通好的,一审法院在判决前就已请示了二审法院,一审法院判错了,二审法院明知错了也不会改,因为自己表过态了。在他们眼里,个人的尊严远比法律的尊严重要。有些法官甚至大言不惭地说:什么是法律,我的嘴就是法律,我叫谁败诉,谁就得败诉。他们不知道一个错误 的判决所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就是用十个公正判决所启发的正义和良知都无法弥补。一个人犯了罪,你判他的刑,他嘴上可能不服,但他心里会服气的,可如果他根本就没有罪,你判了他的刑,他出来后会干些什么是可想而知的。我认识一个人,别人欠他的钱,他问我该怎么办,我告诉他向法院起诉,他照办了。为了能拿到钱,他支付了律师费、诉讼费,甚至放弃了约定的利息。但调解书生效后,法院就是不给执行,一打听原因,对方与这家法院的一个法官有点儿拐弯亲戚。这份调解书到现在也没能执行掉。后来又有人欠他的钱,他就不再向法院起诉了,他直接带人到债务人家里索要,人家不给,他就搬人家的东西,这时侯我们的司法机关过问了,说他是“抢劫”。这是一个真实的事例,这就是我们司法不公所带来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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