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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理念与实现

  三
  自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诞生以来,不乏关于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的探索。然而,总体上而言,非监禁化仍然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需要追逐的应然性目标。回顾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非监禁化的实现程度依然不尽人意。例如,审前羁押率较高、在少年刑罚选择上依然以有期徒刑等监禁刑为主、缓刑适用率偏低 、假释率低等。这种状况已经远落后于国外犯罪人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未成年犯罪人的非监禁化应当成为我国当前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需要我们长期奋斗的目标。对我国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的实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转处的推行与完善
  转处(division),或称转向处分、司法转处等,起源于20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儿童保护运动(Child-Savers-Movement),“简言之,即对于轻微犯罪之少年,不予审判,更不予处罚,而代以教育性之辅助措施。因此转向处分,可谓‘以辅助代替刑罚’(Hilfe statt strafe)之措施也。可予转介处分之少年犯,仅限于轻微犯罪之行为者(Bagatellttäer),并非所有少年犯人。” 随着转处计划的开展,目前转处已经扩展到成人刑事司法中。“合格的转处必须是在审判之前和法律禁止的行为发生之后采取的”。卖卡锡等人根据在转处计划中对犯罪人是否附加一定条件,将转处计划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无条件转处计划;第二类是附条件转处计划。 转处可以使未成年人尽快脱离刑事司法系统,避免刑罚的适用。因此是实现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的重要途径。在我国,也存在类似于美国转处制度的具体制度与做法,对这些制度和做法的完善与推广是实现未成年犯罪人处遇非监禁化的重要环节。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格掌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避免将严重不良行为案件引入刑事司法系统。同时,应当积极探索新的转处实现模式。最近,上海市南汇公安分局所推行的“缓处考察制度”,是一种类似与美国的附条件转处计划的措施。缓处考察的对象包括(1)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违法犯罪尚不足以刑事处罚,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可暂缓裁决处理;(2)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属在校学生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可暂缓裁决处理。对于屡教不改、流窜作案、监护人和学校没有监护、教育条件的不给予暂缓处理。缓处考察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对在考察期内又违法犯罪或不服帮教的,撤消对其缓处考察决定,由承办单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法处理。 笔者认为,缓处考察制度在试点后条件成熟时,可以为其他公安部门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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