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与检察制度(《检察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维权·前言》)
姚建龙
【关键词】检查制度 未成年人 维权
【全文】
未成年人,作为成人社会主宰下的弱势群体,既是明日之成人,与国家、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未来密切相关,同时其权益也最容易遭受外部力量尤其是成人社会的漠视与侵犯。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世界儿童状况2000年》中满怀深情地说道:“人类最神圣的信念是世界对儿童 的信念,人类最重要的义务是确保儿童的权利受到尊重,儿童的福利得到保护。” 自19世纪以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始终是国际人权保障运动中最引人注目的领域,各国无不把儿童权利保护作为该国人权保障领域的重心。迄今为止,《儿童权利公约》依然是为世界各国最广泛认同,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充分表明了各国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共同理念。我国有着悠久的恤幼传统,这种优良传统为新中国所承续,并赋予了新的内涵。新中国成立后,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从1987年上海市制定全国第一个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青少年保护条例》,到1991年《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再到2004年新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近二十年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遭受非法侵害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中最需要给予关注的群体。这不仅仅是因为这些未成年人中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艰巨性,也因为他们时刻警告成人社会,如果漠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将会带来什么样的恶果。随着未成年人观念的逐渐确立 ,自19世纪末以来,各国均致力于建立一套不同于成人的独立法律制度——少年司法制度,以专门保护和挽救那些与法律发生冲突或者遭受非法侵害的未成年人。尽管百余年来关于少年司法制度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但在今天,把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水平作为衡量一国法治文明程度、人权保护状况重要标志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曾经把少年司法制度称为“英国大宪章以来,司法史上最伟大的发明。”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曾经这样评价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是国家整个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占有特殊的地位;少年司法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从一定意义上讲,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制度发展水平的标准之一。” 联合国第六届预防犯罪大会则将少年司法制度誉为现代法律制度的“王冠” ,1998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制定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又再次“重申少年司法仍应为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工作的高度优先事项之一。”少年司法制度赢得如此高的赞誉和强调并不奇怪,因为它体现和追求的是对人权细微关怀的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