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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的形式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要求要有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且自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2 条) 。如果没有签字或者盖章,但一方已经就主要义务提交了履行,对方对此受领,合同形式上的缺陷亦因此而治愈,合同成立(第37 条) 。
  五 结束语
  合同作为交易的手段,采取何种形式,本属当事人意思自愿的范畴,故合同形式自由,为近现代法的通例。我国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一改过去强调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僵硬做法,与世界各国的通例相一致,实属一项重大进步。合同法规范虽然有此调整,但立法者从证据角度出发,仍有引导当事人使用书面合同的倾向,这从合同法分则的诸多规定中可以反映出来。合同的形式虽有多种,合同形式存有缺陷,其
  法律效果如何,自应究明,我国合同法以合同不成立作为其一般后果,惟于特别场合,可以发生合同无效或其他特别效果。另外,规定合同形式的缺陷可因履行的提供而治愈,体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思想,值得肯定。
  (责任编辑:沈松华)
  
【注释】收稿日期:2001 - 05 - 23
作者简介:韩世远(1969 - ) ,男,江苏丰县人,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债法研究。
①原经济合同法3 条,原涉外经济合同法7 条,原技术合同法9 条
②中国政府在认可公约时宣布,它不受第1 条第(1) 款(b) 项和第11 条的约束,也不受公约与第11 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③比如日本的割赋贩卖法第4 条;访问贩卖法第4 条;宅建业法第37 条。
④对于合同法36 条的理解显然并不统一,通常见解认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未采用书面形式之前,应当推定合同不成立。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68 页;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28 页。不同的见解,参见孔祥俊《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47 页;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33 页。以通常见解为当。
⑤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25 条规定:“法律行为欠缺法定方式的,法律行为无效。欠缺意定方式的,如无其他规定,同样具有无效的效果。”其他如瑞士债务法第11 条第2 款、荷兰民法第3 编第39 条、希腊民法第159 条第1 款、意大利民法第1325 条第4 项、葡萄牙民法第220 条、波兰民法第73 条第1 款、匈牙利民法第217条第1 款。参见Hein K tz 著《欧洲合同法I》,第164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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