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其他目的
除上述目的外,特定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合同书) 要求还可以具有其他的目的或功能,比如包括:对合同缔结及其内容的确认,合同对外的公示,特定企业对同种类合同的内容的管理,因书面化而可以使其内容对外展示等等。另外,内容经过公证的书面合同还可因此具有执行担保的功能;而且,将缔结的合同书面化,作为一种胜利成果对于当事人也还可以具有心理上的意义。[ 2 ](P19) 在重要的合同场合,要求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还可以具有仪式的要素。
三 合同形式的类型
在我国法上,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
10 条第1 款) 。有时法律或者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有特别的要求,订立合同时应当符合这种要求。
(一)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合意内容而订立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
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原来常见的有电报、电传和传真;现在新兴的而且会有重大发展前途的有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 EDI) ,是指将商业或者行政事务处理按照一个商定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信息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或者说是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信息的电子传输,而且使用某种商定的标准来处理信息结构。电子邮件(E2mail) ,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系统以及国
际互联网络实现的信息传递方式。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进入现代信息社会后办公无纸化的典型表现,具有快捷、简单、经济、高效等特点。然而因特网通信也有其难点,其中之一便是邮件由谁发出难以确认,解决这一难题的技术称为“电子认证”,以所谓“数字署名”或“电子署名”为其代表。此类署名与普通的纸面上的签字盖章并不一样,如何在法律上加以规范,是一项新的课题。从世界范围内看,美国、欧盟、UNCITRAL 以及亚洲的马来西亚(1997) 、新加坡(1998) 、韩国(1998) 都有这方面的立法出台。[3 ]因特网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也要求我国的法律作出积极的回应,
合同法虽然为此留有一席之地,具体的规范还是没有的。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网络安全和网络责任等) 的解决仍有待进一步摸索和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