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的形式
On Contract Forms
韩世远
【摘要】合同形式自由为近现代法的通例,我国合同法一改过去过分强调书面形式的做法,与各国的通例相一致,属一项重大改进。合同形式的目的主要包括:证据目的、警告目的、境界线目的、信息提供目的以及其他目的。合同形式的类型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形式存有缺陷,以合同不成立作为其一般效果,惟于特别场合,可发生合同无效或其他特别效果。合同形式的缺陷可因履行而治愈,这体现了
合同法鼓励交易的思想。
【关键词】合同形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
【全文】
一 概要
凡合同必然要采取一定的形式,近现代
合同法以合同自由为原则,而“形式自由”为合同自由的题中应有之意,不言自明。因而,近现代法上,普遍地是以形式自由作为一般原则的,惟于例外情形,要求特定的形式。合同依其成立是否要求一定的方式为标准,可区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常要求当事人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比如
合同法第
197 条第1 款、第
238 条第2 款、第
270 条、第
330 条第3 款、第
342 条第2 款等) 。不要式合同,指对其成立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对于不要式合同究竟采取什么形式,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我国原来的三部
合同法,与此不同,原则上要求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①我国参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也对于公约中不限定合同形式的规定(第
11 条) 作了保留。②
合同法第
10 条抛弃了我国原有
合同法的规则,与
民法通则第
56 条相一致,回归到合同形式自由的原则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