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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三、中国民法的法典化
 
  萨维尼曾谓:“只要法律积极有效,编纂法典是没有必要的,……只有在法律极为衰败的时候才有人想起来要编纂法典。” 然时至今日我们则应该说,中国民法的法典化是其走向繁荣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其现代化的基本出发点。本方于此所欲探讨者有三:中国民法法典化之本体、途径及中国民法典的应有特征。
  (一)法典化之本体
  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传统理念,“一部法典,照罗马日耳曼法系的观念,不应寻求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所有具体问题:它的任务是作出一些充分概括、形成体系、易找易学的规定,以便使法官与公民们从这些规定中,通过尽可能简单的劳动,能轻而易举地推出这个或那个具体困难应该怎样解决的办法。” “维护法典化之精神,有助于简约法律,保持法律之概观性,避免割裂零散、俾益法律之适用。” 通过法典化,“把整个法律精简成一个袖珍本,以便使第一个人都能带着他自己的律师。” 这恰是对法典化理念最形象的表述。
  (二)中国民法法典化的途径
  与英美法系的“法官法”不同,大陆法系向来是“法学家的法”,法学家及法学在法律发展中充当主导角色,自罗马法时代开始,一直有此传统。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说汇编》和《法学阶梯》,基本上都是由法学家的著述构成的;在罗马法复兴中,法学家们对欧洲普通法的创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法国民法典是由四位经验丰富、学识渊博的法学家起草的;在德国,关于法典编纂的论战既是由法学家发起的,又是由法学家终结的。如果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得益于注释法学派,德国民法典则完全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结晶。今天,中国要制订一部民法典,同样要仰赖中国法学的繁荣,仰赖中国的法学家。
  一部民法典,在内容上有着一系列具体制度,在形式上有着“规则──原则──概念”的结构──功能框架,如何安排内容、组织形式,均系民法学所必须予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解决途径不外有二:一为自力更生,一为借鉴吸收外国经验教训。民法本非中国固有传统,当欧人依民法进行诉讼解决纠纷的时候,中国人还在打板子以息纷争。制定一部后发外生型民法典并求其现代化,我们就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后发劣势、发挥后发优势,充分享受后发利益──继受外国法学、借鉴外国立法,自不必赘言。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其它民事立法中,已初步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制度,绝大部分系学自外国,并已为实践证明为切实可行。然由于经济体制、立法体制、民法理论、立法指导思想等原因,存有诸金法律漏洞,加之补充方法的欠缺或不科学,已使现行民事法律在许多方面无法满足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 借鉴外国先进、填补法律漏洞,这亦是现实经济生活的迫切要求。
  我国民法法典化的步骤可有两种选择:一是一步到位工,即一开始就着手制定一部民法典;一为分步进行式,即先分别制定各个部分并颁布施行,最后汇总为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仍施行于我国台湾的民国民法典的制定即属后者,其优点在于照顾了现实经济生活对法律规则的迫切需要。我们目前所作的亦是后一选择,意在结束合同法“三足鼎立”局面的统一合同法起草工作正在进行,我国的物权立法不久也会提上日程。我们希望能在不太遥远的将来看到一部现代化的中国民法典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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