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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二、中国民法典的时代使命
 
  各国的民法典均有其独特的时代使命。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为了巩固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兼有守成、统一和更新三重目的;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是要实现德意志民族、国家和法律的统一; 日本民法典的制定,目的在于推行维新变法及废除领事裁判权。当今我们所要制定的中国民法典,作为满足当代中国社会需要并促进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工具,负载着特殊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使命。
  中国民法典的经济使命就是:民法典应为中国的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制度框架和活动准则,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既需要民法典在量的方面充分保证民事活动有法可依,为民事活动提供一般准则,使市场参加者能够按照这些规则活动,进行预测、计划和冒险,同时还需要民法典在质的方面体现“私法自治”精神、予经济主体以充分的自由,体现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在关怀当事人个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对社会公益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中国民法典的政治使命就是促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法治国的实现。民法典奉行私法自治,必然要求明确区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要求区分公域和私域;民法典奉行权利本位和权利神圣,必然要求政府权力有限,因为民法典在设定权利的同时,也就划定了政府不得随便侵犯的范围,于是民法典成了“人民自由的圣经”,成为“准宪法”。另外,民法典所要求的市民社会必将是人民践行民主(经济民主)的第一领域和保护民主(政治民主)的最后屏障。再有,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多元的利益主张必然要求政治的市场化、政治主张的多元化、要求政治机会的均等和政治主体的平等,从而保障政治民主的实现。在历史上虽然德、意、日三个或多或少拥有民法传统的国家均出现过纳粹、法西斯和军国主义,民法传统未必一定带来民主政治,但在一个没有民法传统、没有民法文化的国度,民主政治只能是乌托邦。另一方面,民法典虽奉行私法自治,其所赋予的自由只能是法律之下的自由。因为市民社会中自治的“群己”在存有微妙张力和平衡的相互关系中,必然要形成各自的“权界”,每个人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又被要求尊重他人的权利, 因而,真正的私法自治向来与无政府主义无缘而笃信“正义的秩序”──法治。
  中国民法典的社会文化使命就是通过民法典的颁布,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缔造、促进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型、实现新的社会整合。在中国,颁行民法典不仅是一种社会控制,更应是一场社会改造和文化变革。中国是一个有悠久专制历史传统的国家,正如中国人长期处在身份束缚之中而未成为真正的契约关系的独立个人一样,中国的社会和国家也长期一体化,而在一个国家社会一体化的社会必然是“行政权力支配社会”, “是全能的和无数的官僚立足的基地。” 历史已经昭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是进步社会的运动,正如从身份到契约是进步社会的运动一样。中国改革的事实也已表明,中国正在走向二者的分离。 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已成为中国民法典的时代使命,完成这一使命的过程也正是民法由纸上的法转变为活法的过程,也正是培育民法文化、促进文化转型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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