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此处所说的事实因果关系的特殊检验方法主要是在侵权行为法领域中发展起来的,其运用主要地也反映在一些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案件中。这些特殊检验方法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当原告的损害是由不止一个的原因造成时,‘要是没有’检验法便没法提供任何答案。”(注:P J Cooke & D W Oughton,The Common Law of Obigations, p.237)复合的原因既可以是同时的又可以是继起的,但有一点即它们须是不可分割的。由于“要是没有”检验法的失灵,于是就有必要提出其他的检验方法来,其中主要有:实质要素(substantial factor)公式、因果关系推定(注: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王卫国执笔》,第481页以下。)、盖然性说、间接反证说、经验法则、 疫学因果关系论、比例认定说等(注:参见李薇:《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这些课题虽意义重大, 由于并非本文的重点所在,故在此不作详细论述。
(三)原因竞合与责任承担
在一些情形中,违约并非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而是同时介入了其他的原因,在这种情形下违约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不无疑问。不过,现在大多数的法律体系均认为,即使债务人的违约并非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亦得由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且,在英国、美国和德国,解决方案是债务人要么承担全部的责任,要么不承担责任;通常并不考虑根据其过错助成损失的程度减轻其承担的责任,唯一可能发生的减轻责任的方式乃是债权人与有过失之情形。(注:cf. Guenter H. Treitel,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 Courese of Action Open to a Party Aggrieved),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1976),97.)
在英国法上,“除非存在事实因果关系(causation in fact),亦即要是没有违约损失便不会发生,否则便不会判予赔偿;但是,合同法不像侵权行为法,仅仅有事实上因果关系尚不充分:违约必须是损失的实质性原因(a substantial cause)。”(注:Hugh Beale, Remediesfor Breach of Contract,Sweet & Maxwell,1980,p.178.)在Quinn v.Burch Bros.(Builders) Ltd. [1966]2Q. B. 370 一案中,如果被告履行了其义务提供一个活梯,原告就不会受伤,可是他们并不负责,因为造成伤害发生的实质性原因在于使用的是一个没有腿的栈架而不是活梯。如果违约是实质性原因即为已足,无须是唯一的原因,在Monarch S. S. Co. Ltd. v. Karlshamns Oljefabriker [1949]A. C. 196一案中,船主对因船只的不适航性和战争的爆发共同造成的损失承担了责任。责任是全部的:除非是损失是由原告自己造成的,英国法的运作是基于要么全有、要么全无,并不根据违约助成损失的比例减轻违约人的责任。(注:Hugh Beale,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p.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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