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债权的本质体现为一种利益、一种自由,因而债权人对于给付的受领首先体现为一种权利行使的结果,换言之,受领是债权权利效力的直接表现,不然即无从解释放弃给付受领权进而抛弃债权的现象。对于这点,无论是受领迟延法定责任说者还是债务不履行说者都不会有什么不同看法。分歧在于债权是否同时附有义务,在支持权利绝对思想的理论上,通常认为债权人并不一般性地负有受领义务,除非习惯或者合同约定另有要求,受领迟延责任被理解成是基于诚信原则的法定责任,比如日本学者鸠山秀夫即持此见解。而另一派学者认为,在债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构成了有着共同目的而应相互协助的一种协同体,基于这种协同体理论,认为债权人在诚信原则要求的程度上负有协助义务,债权人迟延责任实即此种协助义务的不履行责任,比如日本学者我妻荣即持此见解。如此,我们讨论的焦点也就集中在了债权人是否有依诚信原则协助、配合的义务?如作肯定回答,那么这种义务的性质如何?违反这种义务的性质及效果如何?
笔者认为,在许多场合,债务人如欲完成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受领与协助。正因为如此,有学说提出,在债之关系上,债权人与债务人面向给付的实现之共同目的,形成了应予协助的有机体。(注:参见(日)後藤卷则:"契约的缔结·履行和协力义务",载于《民商法杂志》第106卷第5、6号,第107卷第1号(1992年)。 )在这种作为有机体的债权机构中,作为由合同内容得出的一个归结,或者考虑交易惯例及根据诚信原则判断的结果,基于特别结合关系的债权人应负有对债务人清偿的协助义务(受领义务之外的清偿协助义务)。(注:参见(日)潮见佳男:《债权总论》,信山社1994年版,第161页。 )现代债权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债之关系上义务群的扩张,顺应这一发展潮流,我国合同法(草案第五稿)第61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通知;(二)协助;(三)提供必要的条件;(四)防止损失扩大;(五)保密。"这些义务称为附随义务,
合同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它们的独立存在,其中的"协助义务"和"提供必要的条件的义务",可称为履行协助义务。债权人"受领"给付是否亦为一种义务,我国法律虽未明文规定,笔者以为法律既已确立了履行协助义务,举轻以明重,当然应该认为债权人负有受领的义务。这种受领、协助义务对可实现合同债之关系的最终目的,限制债权的滥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是非常有必要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债权人所负义务的性质如何?笔者认为,债权人有受领、协助、配合等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根据在于诚信原则,在这点上与附随义务相象,但附随义务的义务人为债务人(从附随义务的语义分析来说,既言"附随",当然是以"基本"义务为前提,可知附随义务的主体应为债务人,而非债权人),而此处受领义务的义务人则为债权人,因而这种义务尚不便归入附随义务。(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受领为债权人的附随义务,比如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第171-172页;隋彭生:《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 363页。)而应当归入"不真正义务"或曰"间接义务"的范畴。
受领义务作为一种不真正义务,其存在是债权效力的体现,那么,受领迟延应否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形态或者说违约形态呢? " Obliegenheit 为一种强度较弱之义务 ( Pflichte geringerer Intensit@①t),其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而其违反亦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之不利益而已,"(注: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一),第34页以下。)如此,笔者认为如果说债权人迟延是一种债务不履行,那么充其量不过是对于这种不真正义务的不履行,是对于这种强度较弱的义务的不履行,虽然逻辑上并没有什么不当,但是也应当明白,不真正义务的特征在于没有真正的权利人,债权人不受领给付,债务人虽然可以通过提存、抛弃占有等方式消灭债务,但却不能够说其拥有要求债权人须予受领的权利。换言之,债务人不能够请求法院强制债权人受领给付;债务人虽然可以在因债权人受领迟延而受有损失之场合可得请求损害赔偿,但这种损害赔偿与因债务不履行或违约之损害赔偿尚有不同,在法国此种损害赔偿的请求基础被认为是基于侵权行为,由此可见其间不同,这样,从义务违反的效果上看,此种不真正义务的不履行与真正意义上的债务不履行仍有不同。故此,笔者以为似乎不以之为债务不履行为妥(把握事物特征时可以抓其主要方面而忽略其次要方面),如果非得称其为一种债务不履行,那么它也是一种不真正债务不履行或间接债务不履行。总之,笔者认为,原则上说债权人迟延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非债务不履行责任,但是,如果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债权人迟延负债务不履行之后果(比如损害赔偿、合同解除等),仍不妨承认在这些特别场合的债权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另外,由于债权人迟延场合会发生所谓"迟延责任",而这种"迟延责任"近似于违约责任,而且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场合,可以是违约责任,所以不妨我们将债权人迟延放在违约形态论中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