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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的争点与反思(上)

合同责任的争点与反思(上)


韩世远


【关键词】合同义务的扩张,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强制履行,损害赔偿
【全文】
  编者按:
  我国合同法的制定,曾大量借鉴国外和国际上的先进立法、判例和学说,属比较法的产物,因而适用中会出现一些疑难问题,其中又以合同责任的相关问题最为复杂,存疑最多,争点也最多。本报刊发的这篇文章,聚焦争点,探析法理,希望有助于加深对合同责任的理解。
  
  一、合同义务的扩张与合同责任的重构
  (一)合同义务的扩张
  在以往的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义务即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给付义务)。不过,在现代合同法理论上,强调债权目的的实现,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已不限于约定的给付义务,为了实现债权目的,根据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还要求债务人作出必要准备、不应作破坏债权期待的行为、在整个合同过程中尽必要的注意以保护相对人的人身、健康、财产等法益,这便是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接受了这类理论,规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可发生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合同法六十条第二款)。除这种履行过程上的附随义务外,我国合同法另外又规定了先合同义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与后合同义务(第九十二条),将合同义务(合同法上的义务)进一步扩张。在我国法上,所谓合同义务的扩张,指的便是以给付义务为核心,出现了包括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在内的义务群(参见图1)。
  在立法上一般性地规定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大概我国合同法开了历史的先河,因为在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这方面的规范基本上都是表现为判例法的形式。
  (二)合同责任的新构造
  在我国的学说上,“合同责任”概念本身就是一项争点(参见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第8页;王利明《违约责任论》第26页以下)。本文所说的合同责任,是因违反“合同法上的义务”而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与上述合同义务的扩张相对应,相应地在我国合同法上也出现了合同责任扩张的现象。该现象虽与国外学说所谓的“契约责任的扩张”相似,但仍存有少许差异,比如对于德国判例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合同”法理,在国外理论上被作为合同责任主观的扩张,我国学说虽对此不乏介绍,但原则上不应作为合同法上合同责任扩张的内容,因为合同法强调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仅个别条文允许第三人享受合同权利(如第二百三十四条将合同权利及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因而,目前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责任的扩张,主要表现为合同责任客观的、时间上的扩张。本稿所谓“合同责任”,主要指缔约上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参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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