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
韩世远
【关键词】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
合同法第
122条
【全文】
合同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呢?
一、三种基本理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学上数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著名问题,因时而别,因国而异,如何解决,至今仍无定论。以王泽鉴先生的介绍,相关理论大致分为三类: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一)法条竞合说
法条竞合的概念,指对于同一事实均具有数个规范的要件,这些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之一种规范。这一概念被运用到了民法学上,认为债务不履行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因而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
(二)请求权竞合说
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应就各个规范加以判断,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请求权竞合说中又有两种理论,一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一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它们的内容有相当的差异。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认为,基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所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销、时效等,均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对这两个请求权,债权人不妨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固随之消灭,但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已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例如因时效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时效较长者),仍然存在。另外,由于两个请求权彼此独立,故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的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之一而将另外一个让与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