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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抛扔无主危重病人法理难容

医院抛扔无主危重病人法理难容


刘加良


【关键词】生存权 经营权 弱势群体
【全文】
  
  2004年7月29日的《南方周末》刊发《“冷血医院”内幕调查》一文,批露河南省新郑市中医院将一名无主危重病人抛诸野外,导致该病人被活活冻死,从而引发了人们对近年来经常被批露的类似罪恶现象的极大关注与愤慨。
  抛扔无主病人的医院通常申明的三个免责或者减责理由是:(1)医院为救治无主危重病人每年要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2)医院职工的工资福利需要满足,救治无主危重病人将危及医院职工的工资福利的满足;(3)救治无主危重病人,医院和民政等政府部门有共同的责任,医院的责任不是主要的,医院也不能单独承担该责任。
  关于第一个理由,笔者需要指出的是,在病人作为消费者和医院作为经营者的关系中,病人拥有的是生存权,医院拥有的是经营权。按照现代法律所普遍确认的生存权优于经营权的一般法理,病人的生存权也是优于医院的经营权的,医院不能为了单纯的维护自己的经营权而变相的损害或者剥夺病人的生存权。的确,医院为救治无主危重病人每年要蒙受很大的损失,其经营权是受到了一定的损害,但是,一般法理告诉我们,医院没有正当性的充足理由为避免经营权的损失而抛扔无主危重病人,医院应该以救助无主危重病人为先,至于未获支付的救助费用,医院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补贴。至于能否获得补贴或者能否获得足额的补贴那是另外的一码事,是与无主危重病人无关的一码事。
  关于第二个理由,笔者需要提醒的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确定具有相对性和具体性,在病人作为消费者和医院作为经营者的关系中,病人处于弱势的地位,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在医院职工作为劳动者与医院作为用人单位的关系中,医院职工处于弱势的地位,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而作为消费者的病人和作为劳动者的医院职工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冲突关系,所以不发生法律应特殊保护哪一方的问题。主张救治无主危重病人将危及医院职工的工资福利的满足而将其抛扔,显然与社会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基本法理相悖。另外,我们必须警惕的是,该理由有将医院职工的生存权利益等同于医院的经营权利益的企图,进而为抛扔无主危重病人寻找站住脚的法理依据。然而,医院职工的生存权利益不可能等同于医院的经营权利益,因为医院职工的工资福利虽然牵涉到他们的生存权利益,但对于无主危重病人的生存权利益而言,这种牵涉只具有间接性、或然性和部分性,不具有直接性、必然性和整体性,更何况医院职工的工资福利的满足必定只能占用医院的经营权利益的一部分,试图将其绝对化的理由实质上是以保护医院职工的利益为幌子,以损害无主危重病人的更为重要的利益为代价,行维护医院的经营权利益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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