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作为二战后新兴的经济强国,日本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模式与美国模式的最大差异是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控制与监督被削弱,经营者有更大经营自主权,第二个差异是关于公司归谁所有的问题,日本倾向从人本主义来决定公司的归属,日常生活中公司先归属员工后归属股东,该模式下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双向控制,公司是由股东控制的,即由从业员集团控制公司。同时采取相机的治理结构:作为控制公司的两个集团,股东和从业员对公司的控制权是随着公司财务状况变化而变化的,公司处于正常的财务状况时,从业人员是公司的主权者,而以银行为主体的法人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表现的不是很明显,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以银行为主体的法人股东对公司控制变得明显起来,从业员集团处于从属地位。最后,实行主银行体制:当公司陷入资不抵债时,由主银行代表的控制集团对陷入困境的公司予以救助,若采用司法模式,则有成本高,司法信息不通畅或缺乏的劣势。
综上,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展趋势来看,股东的主权地位发生动摇,职工的重要性越来越强;职工参与制度日益得到认可与重视;银行等金融机关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日益增强。
二、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选择与设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
公司法也从无到有,从幼稚到成熟的发展起来。从我国现行《
公司法》来看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我国选择了美国模式。尽管该模式有其合理性,但在现实中仍存在着诸多弊端:(1)股份的多元化、分散化且绝大多数中小股东存在“搭便车”行为,对公司经营不关心,从而减弱了公司资本人格化对资本增值的激励作用。(2)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经理人员手中,他们经常通过增加自己的薪金、津贴、职业消费等侵害股东的权利。(3)经理人中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接受恶意收购,抛弃了长期形成的营销网络,大肆解雇职工,侵害了雇员的利益。上述问题带来了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完全、不真实等一系列相当问题。等等。笔者认为,存在上述弊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七点:①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不完善,“用脚股票”的机制尚未发挥作用,大多数上市公司经理对股票价格变动麻木不仁。②资本市场兼并,条件苛刻,难以形成真正的公司兼并,根本没有形成对上市公司经理的压力。③经理层市场未能形成,董事长和总经理基本上由政府任命。④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三者集于一身,股东会、职代会形同虚设。⑤在没有股权约束下既无内部监督又无外部监督。⑥由于怕事情败露又急需圈钱,出现大量作假帐、隐瞒重大信息、报告信息不及时、不真实现象。⑦利用关联企业、联营企业、海外投资或亲属公司大肆转移的公司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