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允许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将保障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切实成为国家主人,进而保障
宪法的实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公益诉讼制度下,要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有必要保留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力。当某一受托者不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利时,人民有权委托其他受托者依法管理国家事务或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尤其是当作为人民个人利益让渡而来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遭受违法侵害时,人民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宪法作为其他法律规范的“母法”,其法律效力除部分通过其他法律规范而间接实施外,还有许多内容没有在普通法律规范中体现出来,设立允许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可以使
宪法中的一些内容得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实现。依法治国最起码的要求是依宪治国,如果
宪法规定的内容可以在司法领域得到贯彻实施,那么就能实现社会稳定和繁荣,真正进入法治社会。因此设立允许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人诉讼的制度又进一步有助于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最后,设立这一制度还可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在更大范围内更为有效的防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遭受违法侵害或遭受更大的违法侵害。
四、对内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
在现行立法中,除代表国家行使诉权的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刑事公益诉讼外,我国的其他公益诉讼制度还是一片代白,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因此立法机关应给予充分重视,参照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并尽快予以解决,以保证公益诉讼的提起有法可依。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完善现行立法。
1、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并规定严格的条件、范围受案程序。笔者认为,在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期,应适当限制其起诉案件的范围。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事件;二是公害事件。针对这两类事件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依照职权主动提起,也可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告发申请而提起。对于告发人的申请,只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非法侵害的事实存在,检察机关必须依职权提起公益诉讼。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程序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但必须明文规定禁止检察机关在庭审过程中行使监督权,以保证审判独立,不致在司法改革中顾此失彼。
2、明确准许对行政立法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现行的《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将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这为将该类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打下了基础,在这基础上打破现存的限制将公益诉讼的对象扩大到这类抽象具体行为。此外在尊重我国宪政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的监督机制,并允许受害方在一定条件下对行政立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