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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思考

  通常情况下,对于属于严格证明范围的案件事实采“证明”标准,对于属于自由证明范围的事实采“疏明(或释明)”标准。基于慎重考虑,“证明”标准高于“疏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让法官确信案件事实为真,即“排除合理怀疑”或“盖然性优势”,而“疏明”标准是使法官相信大体真实。通常所谓的证明标准指的是“证明”标准。
  即使在民事案件中,人身权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高于财产权案件,公益性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高于私益性案件。这是因为从法律性质和意义上而言,人身权应比财产权受到更慎重的保护;含涉公益的民事案件由于影响(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与私益性案件相比更多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权,所以适当提高“证明”标准以更慎重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
  
【注释】[1]法治国家是指具有规制国家各项权力的基本规范的立宪型国家,同时也是平等保障国民合法权利的权利保护型国家。
[2]参见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3]参见何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7页。
[4]有关证据法规范与诉讼法规范的可分性,笔者将另作文阐释。
[5]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第63条等,也做出了如是规定。
[6]尽管英美法并没把自由心证作为一项实定法上的原则,但是事实上英美法系诉讼中对于证据和事实的评价判断也是“自由”。
[7]我国法律界和法学界多认为“经验法则”与“盖然性”证明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过,应当认识到“盖然性”大小往往需要依据“经验法则”来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多认为“盖然性”属于“经验法则”的范畴。
[8]许多国家认为,经验法则与自然法相似,也是广义法律的一种。因此,若法院违背经验法则做出判决,则被视为如同违背法律,可以作为提起上诉的理由。
[9]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42页。
[10]参见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37页。
[11]自由证明是指无需运用法定的证据种类或者无需依据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所进行的诉讼证明。自由证明的对象主要包括诉讼程序事项和非讼案件事实。自由证明更强调“快捷”,旨在迅速处理程序问题以保证诉讼迅速进行和避免诉讼延误,符合简捷经济解决非讼案件的要求。在诉讼法典与证据法典分立的体制中,有关诉讼程序事项的自由证明多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并非在证据法典中进行规定。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6-239页;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55页。
[1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6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13]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页。
[14]See Ronald J.Allen,Richard B.Kuhns,An Analytical Approach to Evidence;Text,Problem,and Case,Little ,Brown and Company(Canada) Limited ,1989,pp.1.
[15]参见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16]See Mueller and Kirkpatrick,Evidence under the Rules (second editi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93,pp712-727;John Peysner,Hearsay is dead! Love live hearsay!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vidence and Proof,Volume2,Number4, Blackstone Press Ltd,1998.
[17]参见[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页。
[18]关于被告人自白排除规则在英美法系的发展情况,请参见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69-276页。
[19]有关讨论,请参见刘晓燕:《私采的视听资料走上证据舞台》,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2月13。
[20]民事诉讼中的人事诉讼案件,为什么具有公益因素,参见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6-197页。
[21]采取职权探知主义的理由主要是,法院依职权主动探知事实和证据较能发见真实,对于涉及公益的案件,不能任由当事人提出虚假的事实证据,所以为发现真实和维护(正当)公益,由法院以(正当)公益维护者身份依职权探知案件事实真相。
[22]特殊情形中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倒置给被告而是原告。参见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郭国汀:《论海上火灾免责》,载《中国海商法年刊》,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3][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
[24]参见邵明:《诉讼中的免征事实》,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25]在辩论主义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将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问题,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5条做出这样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自认事实予以认定。
[26]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7-281页。
[27]参见[美]凯斯·R·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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