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何谓“法院”

何谓“法院”


邵明


【关键词】法院
【全文】
  一
  法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用以终局性的解决个案纠纷的国家机关。然而,不同时期人们对法院的认识以及对法院的构成要件的界定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在比较法学者的眼里没有哪一个定义是绝对的。
  欧洲人权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在界定什么是法院(法庭)时,采用了“组织的(organic)”标准和“形式的(formal)”标准。前者指法院独立于双方当事人和行政机构的必要性,后者指基本程序保障的存在。就程序保障而言,应当符合《欧洲公约》第6条第1款所确立的程序标准。该条款全面宣示了基本程序权利。这些基本的程序权利存在于现代社会的一般的协议、甚至是普遍的基本协议中。该条款主要涉及到司法机构的保障〔独立(independence)、公正(impartiality)、依法设立(establishment)〕、当事人的保障〔听讯权(right to be heard)、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equality of arms)〕和诉讼进行的保障〔公开(publicity)、公平(fairness)、合理期限(reasonable time)〕。维路检察官(Puocureur Velu)认为,该公约的内容不会少于“未来欧洲民事诉讼法典可能的基础”[〔意〕莫诺·卡佩莱蒂等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1971年9月在意大利佛罗伦萨举行的国际法律科学协会(UNESCO)学术研讨会上,经过大会研讨得出的结论是:
  (一)“法院”是裁判机构(adjudicating organ),即一定的组织保障(organic safeguards)。
  组织保障的核心是“公正”,即从当事人及其案件中游离出来,且具备高于当事人及其案件之地位。公正包括许多必备要件,然而很显然这些要件很容易变化,它首先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宪法结构和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意识形态。比如,19世纪的“自由主义国家”造就了通过分离的、独立的组织制度(法院)和人〔审判人员(the judiciary)〕集中行使司法功能的趋势。然而,这种法院和法官与其他政府机构相互分离、彼此独立并非是公正的绝对要件。没有人会否认,即使在专制国家时代,国家权力集中于一个统治者手中,也依然存在着司法裁判。在社会主义国家乃至众多西方国家日益涌现出这样一种潮流:抛弃19世纪严格的三权分立的自由主义理想,将裁判职能(adjudicatory functions)授予构成现行行政机构(the active administration)的一部分或至少不完全独立于行政的机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