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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博士论文)导言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博士论文)导言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黄世席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 体育仲裁院 导言
【全文】
  导 言
  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全球化的发展致使广义的国际法领域内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即国际体育法,也使得国际体育争议频增,如何解决国际体育争议已成为法学界和体育界共同关注的研究课题,尤其是国际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更应该关注国际体育争议的解决问题。相对于国际体育法的其它研究领域,对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极为滞后,而国际体育仲裁却因其迅速、保密、费用低的特点倍受众多当事人及体育组织的青睐,对其的研究则有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体育争议。国外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体育争议解决机构,国际奥委会为解决国际体育争议而专门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CAS)。
  而在我国,可以讲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体育大国,在世界体育舞台上占有重要地位。与此相应体育争议较之以往会更多,而国内各体育协会基本上都没有自己的仲裁机构,国家也无专门规定体育仲裁的立法。这些现实情况对解决体育争议以及进行国际体育交流实属不利。因此,研究国内外的体育仲裁制度,也会对我国体育争议解决制度的建立有所帮助。而且,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召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要求我们跟上国际形势,与国际接轨,故也有必要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体育界的体育仲裁制度,使之对构建我国的体育争议解决制度能够有所裨益。因此本课题的研究将会对国际体育争议尤其是与我国当事人有关的国际体育争议的解决以及包括体育仲裁制度在内的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也将有利于我国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讲,国际上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以及国际体育法的研究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20世纪80年代东西方冷战导致其相互抵制参加奥运会时对国际体育法的研究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当时美欧等国已出版了有关的专著及论文。美国学者纳夫支杰出版了《国际体育法》,其中对国际体育仲裁作了简单的研究。[1]冷战结束后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体育运动因其商业化、传媒报道、职业化和全球化而比以前对社会有更大的影响,体育运动再也不能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在这方面有关的包括国际体育仲裁在内的国际体育法的研究成果大量出现,出现了一系列的专著和论文,[2]而且国际体育仲裁院还出版了其案例集。[3]进入21世纪后,设在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则继续出版了其判例集,[4]涉及国际体育仲裁的专著和论文仍然很多。[5]但是遗憾的是尽管国外已发表了一些有关国际体育仲裁研究的论文,但是除了瑞士的考夫曼教授专门研究了奥运会特别体育仲裁制度外,[6]其他有关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专著并没有出现。而在我国,迄今为止我国国内有关国际体育仲裁以及体育仲裁的研究成果甚少,且大多数均为介绍性的文章。这种情况与我国目前的体育运动现状极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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