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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近年来中国有关国际私法的若干司法解释

试评近年来中国有关国际私法的若干司法解释


杜焕芳


【摘要】在现有国际私法立法不够健全、完善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在中国国际私法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司法解释对中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现实发展要求,仍有一定的距离,有的还与实践相脱节。本文试通过对近年来中国有关国际私法的若干司法解释的考察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以助益于中国国际私法的司法解释的规范和完善,并进一步推动中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中国国际私法;司法解释;管辖权;司法协助;跨国破产
【全文】
  近年来随着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涉外民商事案件随之大量发生,有关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现有国际私法立法的瓶颈受到制肘,且立法内容不够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中国国际私法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中国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之一, 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进路。但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司法解释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中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现实发展要求相比,也有一定的距离,有些还与实践脱节。因此,本文以近年来有关国际私法的若干司法解释为例,通过考察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合理的建议,以助益于中国有关国际私法的司法解释更好地规范和运作。
  一、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在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中具有独特的地位。这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包括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的一般性司法解释以及针对具体问题和具体案件的具体性司法解释。前者对于指导各级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推进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作出了重大贡献,而后者既解决了具体案件,又为各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导。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司法解释,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已超过了国际私法的立法。中国现行的国际私法立法散见于各种单行法规,集中于《民法通则》第八章,《民法通则》既要调整国内民事法律关系,又要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而法律本身又过于简单、抽象、原则,这在客观上给司法解释留下很大的空间,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大量的司法解释。例如,到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诉讼方面所作的司法解释就多达47项, 这些司法解释包括了涉外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管辖权、诉讼参与人、财产保全、起诉和受理、域外送达、涉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等。
  从现行国际私法的司法解释的性质来看,我们可以将之归纳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对现行法律法规所作的补充性修改。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第179条规定:“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这一条是对《民法通则》第143条“我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所作的补充性规定。第二类是对现行法律法规所作的说明性解释。如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其第1条是《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中关于“重大涉外案件”的解释,凡“争议标的额大的,或者案情复杂的,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都可列入重大涉外案件的范围。第三类是对现行法律法规所作的立法性解释。这一类“解释”实际上具有创造“法律”的功能,且数量不少。如《解答》中共有12条“解释”属于这种性质。所涉内容一般属于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但在中国现行法律中它是通过“司法解释”表现出来的,这是一个独特的现象。这种现象固然与中国国际私法的不成熟、不完善有关,但也反映出中国在走向法治化进程中的诸多问题,并在国际私法领域比较突出地显现出来。
  二、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
  (一)涉外域名纠纷案件的管辖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域名解释》)。《域名解释》2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一句话规定了域名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和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句话对侵权行为地作了扩大解释,也就是说,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的,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应当说,以上规定对域名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确定和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现实中除了大量的域名侵权纠纷外,还会发生一些域名转让合同和域名的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对于这些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域名解释》也似有必要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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