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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强奸行为的刑事责任

  5、追究婚内强奸实践中是可行的。有人认为,“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取证缺乏操作性”,“婚内强迫性行为相当普遍,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不现实”。笔者认为,(1)由于婚内强奸一般具有隐私性的特点(不排除少数案件具有公开性),故取证难是事实,但受贿案件也碰到取证难的问题,受贿案的隐密性及行贿人因获取非法利益及可能构成行贿罪的情况,使行贿人作证难度更大,但我们没有理由因此而取消受贿罪。事实上,本案中王卫明也当庭无理翻供,但没有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2)“婚内强迫性行为”确实较为普遍,但“这种行为发生后妻子求助司法保护的太少”及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比较慎重的情况,致迄今为止全世界仅我国与美国等有限地处理过几例,故似乎无需考虑“多大的监狱系统够用”。     
   四、婚内强奸行为的刑事责任
  如前所述,对婚内强奸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刑法婚姻法等有关规定,区分不同的婚姻状态、行为人的暴力方法、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具体事实和情节分别依法处理,有的不构成犯罪,有的构成虐待等其他犯罪,也有的可以构成强奸罪。
  笔者认为,需要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婚内强奸行为,是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和刑法理论,因而不能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其社会危害与普通强奸相当的某些特殊的婚内强奸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1)非法及无效婚姻关系期间的;(2)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奸妻子,事后妻子坚持告发的;(3)丈夫将妻子误作其他女性强奸,事后妻子坚持告发的;(4)丈夫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5)丈夫在他人帮助下强奸妻子的等等。
  作为基层司法工作者,笔者期望两高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婚内强奸犯罪的范围及处理原则,以利统一执法。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在刑法相关规定中增设离婚诉讼及分居期间丈夫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内容,在婚姻家庭法中设立分居制度,使“死亡婚姻”的当事人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权保护的深入人心,妇女婚内性权利的保护不应成为法律盲区,婚内强奸亦不应成为法律禁区。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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